国家标准计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风险基准》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28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100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目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基于定量风险评价的风险决策提供准则。
意义:基于该基准进行风险决策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国情,同时使先进的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在安全距离确定等方面得以应用,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风险决策更加合理、科学、有针对性。
。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以及定量风险评价的风险决策,不适用于公路、铁路、水上、长输管道等厂外运输设施及海(水)上化工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定量风险评价的风险决策。 列出了我国危险化学品新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个人风险、社会风险基准及确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周边的脆弱性目标分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风险基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社会风险基准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周边低密度人员场所的个人风险不得超过1×10-5/a,居住类高密度场所或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的个人风险不得超过3×10-6/a,高敏感场所、重要目标或特殊高密度场所的个人风险不得超过3×10-7/a;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周边低密度人员场所的个人风险不得超过3×10-5/a,居住类高密度场所或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的个人风险不得超过1×10-5/a,高敏感场所、重要目标或特殊高密度场所的个人风险不得超过3×10-6/a。
强制理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罐装置具有潜在的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性,为保证装置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对装置周边的危险性程度提供科学的风险决策基准。该基准对提高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定量风险评价要求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