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南》由 44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主要起草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商业机械研究所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规划科学研究所 。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 01.040 词汇 |
| 01.040.65 农业(词汇) |
一、设立合法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并按规定在明显位置悬挂。涉及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2、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没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成员。 3、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本社特点章程,并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本社章程运作。 二、管理民主 4、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涉及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大额投资、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5、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会议记录,有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 6、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必要时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实际设置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 7、有完善的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社务公开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 三、财务规范 8、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9、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10、为各成员建立完整的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作业)量(额)等。 11、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依法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12、与成员的交易(作业)及与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作业),分别核算。 13、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中,按交易(作业)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不低于60%。 14、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定期向社员公开并接受社员监督。 四、产品(质量)安全 15、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 16、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