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国家标准计划《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南》由 44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主要起草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商业机械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农业规划科学研究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53844-T-442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6-01-04
申报日期
2015-07-28
公示开始日期
2015-09-24
公示截止日期
2015-10-15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01.040.65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01.040 词汇
01.040.65 农业(词汇)
归口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执行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主管部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1、研究制定本标准是建设现代农业的迫切要求。

建设现代农业,必须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

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提下涌现出的先进经营形式,是对现行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创新,是建设现代农业的迫切要求。

2、研究制定本标准是增强农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组织农民发展生产,走向市场的重要桥梁。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能够把一家一户组织起来,根据市场需求,利用当地资源,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围绕主导产业,发展优质、安全、高效农产品,打造统一品牌;另一方面能够把各家各户分散经营的特色农产品集中起来销往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有效地化解分散经营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

3、研究制定本标准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统的功能,组织生产、购买农资、引进良种和技术,可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一村一品”等形式,培育特色主导产业,打造优质品牌,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提高经济效益;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可以使成员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增值带来的二次分配,从而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一、设立合法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并按规定在明显位置悬挂。涉及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2、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没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成员。   3、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本社特点章程,并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本社章程运作。   二、管理民主   4、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涉及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大额投资、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5、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会议记录,有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   6、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必要时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实际设置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   7、有完善的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社务公开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   三、财务规范   8、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9、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10、为各成员建立完整的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作业)量(额)等。   11、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依法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12、与成员的交易(作业)及与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作业),分别核算。   13、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中,按交易(作业)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不低于60%。   14、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定期向社员公开并接受社员监督。   四、产品(质量)安全   15、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   16、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