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114SC1(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
43 道路车辆工程 |
43.140 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 |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其便捷、省力、价格便宜、使用成本低的特点,作为短途代步工具,自然而然受到工薪阶层和广大农村居民的青睐。
在当前“低碳经济”、“节能减排”的政策下,电动车作为一种绿色交通工具,其节能环保的特点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随着电动车的爆发式发展,电动车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使用电动车而发生的各类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电动摩托车行业,促进电摩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7年1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先行发布QC/T 791-200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和QC/T 792-200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机及控制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
2009年11月国家标准委正式出台了GB 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四项国家标准。
由于国际上没有电动摩托车方面的标准,当时标准的起草主要参照了GB/T 18384.1~3-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并结合我国电动摩托车的产品实际状况形成了电动摩托车有关标准。
在这些年的实际应用及行业发展中,原标准中未包含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安全要求,为此有必要对原电摩标准进行部分修订,同时为也今后与台湾方面进行合作的标准项目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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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要求 5、试验方法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特殊的安全要求,本标准全部为强制内容。
强制理由: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特殊的安全要求,包括一般要求、电器要求、机械安全要求以及标志和警示语等要求,是电动摩托车产品安全要求的重要内容。
该标准与其他电动摩托车强制性标准共同构成电动摩托车产品准入技术要求,是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