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和水力警铃》由 906(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委托TC113SC2(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220 消防 |
| 13.220.10 灭火 |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SO国际标准:ISO 6182-2:2012。
采标中文名称:自动喷水系统 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湿式报警阀
标准编制组在项目预研阶段对湿式报警阀的现行ISO国际标准、FM,UL认证标准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现行国家规范进行了收集和初步对比分析研究,对现行国标与所收集标准的差异制定了研究比对计划,在后续的标准修订工作中可按照计划开展相关,确定合理的技术条款;标准编制组还针对湿式报警阀在生产和实际工程中的使用的情况进行了初步的调研,汇总分析了近年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关湿式报警阀的问题,可作为本标准修订时重点关注的问题;除此之外,标准编制组还对消防产品3C强制性认证规则、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实施细则进行了研究分析,以期使修订后的产品标准与认证规则更加匹配。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将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报警阀的分类与代号、型号编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性能要求和检验规则。
强制理由:该产品属于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
本标准是GB 51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第2部分,其强制性内容与设计规范和GB5135的其他部分相协调无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