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国家标准计划《信息技术 大数据 开放共享 第2部分 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基本要求》由 TC28(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71068-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7-07-21
公示开始日期
2017-04-24
公示截止日期
2017-05-11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35.240.01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35.240.01 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归口单位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委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要推动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数据共享开放。

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是为了充分激发数据活力,为开创新应用、催生新业态、打造新模式提供新动力。

当前,我国政务系统建设中条块分割的现状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政务数据共享“纵强横弱”的局面未有根本改善,系统间互联互通遭遇重重阻碍,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迟缓。

因此,亟需从顶层规范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模式和要求,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有序推进。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为政府什么数据可以公开共享,如何公开共享,公开共享的程度提出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政府在数据的开放和共享过程中,确定数据公开的优先级别,明晰数据公开的范围,为什么数据必须公开共享,什么数据需要有条件公开共享,什么数据需要脱敏处理后公开共享提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