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信息技术 大数据 开放共享 第2部分 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基本要求》由 TC28(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信息中心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 35.240.01 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要推动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数据共享开放。
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是为了充分激发数据活力,为开创新应用、催生新业态、打造新模式提供新动力。
当前,我国政务系统建设中条块分割的现状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政务数据共享“纵强横弱”的局面未有根本改善,系统间互联互通遭遇重重阻碍,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迟缓。
因此,亟需从顶层规范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模式和要求,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有序推进。
本标准为政府什么数据可以公开共享,如何公开共享,公开共享的程度提出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政府在数据的开放和共享过程中,确定数据公开的优先级别,明晰数据公开的范围,为什么数据必须公开共享,什么数据需要有条件公开共享,什么数据需要脱敏处理后公开共享提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