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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由 417(中国民航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60980-Q-417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6-10-11
公示开始日期
2016-07-19
公示截止日期
2016-08-04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160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160 急救
提出部门
中国民航局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目前,我国境内现有运输机场202个,通用机场61个。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境内城市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应对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和基本要求,用于机场设计、建设和安全运行保障。涉及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航空旅客急症等医疗处置。主要包括:民用机场应急救护工作职责任务、术语和定义、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机场应急救护组织体系和人员、机场应急救护设施、机场应急救护设备(含救护车辆、办公及通讯设备)以及高高原机场应急救护设备及人员配备。

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

相关专利

行地标转化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主要强制内容有:城市机场应对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机场应急救护基础设施、设备,以及高高原机场卫生应急专项设施设备。

强制理由: 根据民航法及相关民航法规,为保证完成城市机场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救护、国内交通卫生检疫、传染病防控、场内医疗服务和伤病员转运等任务,同时协调当地应急救援(救护)机构和医疗专业机构,需要设置合理的应急救护机构、人员、设施设备以及配套其它必要条件。为使该工作具有明确的标准,此标准应为强制性标准。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Ⅱ-R1(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护设施的要求: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医疗救护人员,并确保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和使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