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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由 417(中国民航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60980-Q-417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6-10-11
公示开始日期
2016-07-19
公示截止日期
2016-08-04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160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160 急救
提出部门
中国民航局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目的意义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GB18040-2008)》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行版本2008年由民航局提出,我司组织起草,中国质监总局、中国标准化管委会发布实施。

六年来该《标准》对中国民航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起到很大作用,有力保障了民用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行。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机场运行与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规章也进行了修订,该《标准》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目前机场应急救护工作的现状和适应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司工作计划,拟启动对该《标准》修订工作。

2014年上半年,我司组织对全国民用运输机场进行了问卷调查,接收有效问卷174份。

根据《标准》要求和实际情况的对比,发现在医疗机构设置、担架及救护车配置、医护人员数量方面有较大差异:救护等级在7-10级的机场协议医疗机构不达标率占比4.08%;担架及救护车不达标率占比28.74%;自有医疗机构的机场医护人员数量不达标率高达71.67%。

经分析,我司认为造成这种《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因主要有:近年来民航业高速发展,机场新建、改扩建增多;民用机场运营管理属地化、专业化、集团化发展趋势;各地医疗急救条件分布不均衡;设定标准过高设备使用率低机场不愿重复投入等。

鉴于此,我司认为机场应急救护工作应随着机场的发展与时俱进,结合现有规章要求,机场管理模式和应急救护工作现状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订。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目前,我国境内现有运输机场202个,通用机场61个。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境内城市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应对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和基本要求,用于机场设计、建设和安全运行保障。涉及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航空旅客急症等医疗处置。主要包括:民用机场应急救护工作职责任务、术语和定义、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机场应急救护组织体系和人员、机场应急救护设施、机场应急救护设备(含救护车辆、办公及通讯设备)以及高高原机场应急救护设备及人员配备。

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

相关专利

行地标转化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主要强制内容有:城市机场应对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机场应急救护基础设施、设备,以及高高原机场卫生应急专项设施设备。

强制理由: 根据民航法及相关民航法规,为保证完成城市机场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救护、国内交通卫生检疫、传染病防控、场内医疗服务和伤病员转运等任务,同时协调当地应急救援(救护)机构和医疗专业机构,需要设置合理的应急救护机构、人员、设施设备以及配套其它必要条件。为使该工作具有明确的标准,此标准应为强制性标准。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Ⅱ-R1(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护设施的要求: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医疗救护人员,并确保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和使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