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机械设备制造企业》由 TC548(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20 环境保护 |
为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的工作实施提供标准化的支撑。
同时也为支撑2016年初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主要工作的开展。
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煤炭、其他有色金属、造纸和纸制品生产、陆上交通运输、氟化工、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矿山、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饮料、公共建筑运营、独立焦化、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石油化工等13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的基础之上,通过组织行业技术专家研讨、审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完成13个行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国家标准的编制,为碳交易工作中碳排放总量控制与配额发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任何在中国境内从事机械设备制造业的企业,均可参考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果机械设备制造企业除机械设备制造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参照其他产品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温室气体排放。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四种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以及净购入电力、热力所产生的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机械设备制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