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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混凝土容器》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71628-Q-467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7-10-11
公示开始日期
2017-07-26
公示截止日期
2017-08-09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01.040.13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01.040 词汇
01.040.13 环保、保健和安全(词汇)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混凝土高完整性容器(桶、箱)

目的意义

废物最小化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深化促使核电厂在建设和运行阶段都强化了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措施和技术上的改进。

一些传统的、增容的废物处理技术逐步退出,大量新颖的、减容比大的处理技术不断被开发出来,使得最终放射性废物量大大减少。

采用高完整性容器盛放和处置这些放射性废物,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最终放射性废物的体积,而且明显提高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置的安全性。

因此,我国在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纷纷引进、开发能够满足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需要的高完整性容器。

根据这种状况,有必要对高完整性容器的材料、容器性能提出强制性和指导性标准,为高完整性容器的研制、检测和使用提供依据。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包装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所使用的混凝土高完整性容器(以下简称“混凝土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产品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和产品的贮存和运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的废物整备、贮存、运输和处置活动所使用的混凝土容器,不适用于盛装高放废物和用作B 型和C 型货包的包装容器。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容器的设计、制造、采购、检验等活动。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高完整性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高完整性容器及硬化混凝土性能指标。

强制理由:本标准作为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与已颁布的法规、标准及核安全审评的原则相协调,如GB 913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要求》、GB 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2711《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15219 《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质量保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