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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由 424-cnis(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海盐县人民政府永春县人民政府沙县人民政府长泰县人民政府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54147-T-424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5-12-22
公示开始日期
2015-11-18
公示截止日期
2015-11-26
标准类别
其他
国际标准分类号
01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归口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执行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起草单位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原则、建设要求、人员及岗位要求、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 在建设原则上,应以统一规划、整合资源为原则,精简、效能、实用,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基于全国地区差异考虑,应明确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在总体方向和基本要求上的“最大公约数”;重点关注中心的选址,构筑的安全性与实用性,规模、面积、服务功能布局与设施及人员的配置等应注重与服务功能和服务需求相匹配,忌铺张、浪费。 在管理上,应注重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地实施,鼓励建立多元化的运行与管理机制;加强对服务场所及设施的运行维护,提高场所的利用率,确保场所与设施的正常使用;加强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同时应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能力建设等。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一)术语和定义 明确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的定义和定位。 (二)总体原则 规定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原则。 (三)要求 规定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选址要求、功能布局、外观、结构安全等基本要求,功能服务设施要求、室外设施要求、标识标牌要求等。 (四)人员及岗位要求 规定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要求等。 (五)管理要求 规定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机制设、制度建设,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要求,及监督与评价要求。

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专项研究项目《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标准前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