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 、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60 水质 |
| 13.060.30 污水 |
无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强制理由: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