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煤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及碳排放限额》由 469(国家标准委)提出,委托TC20(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 、国家节能降碳中心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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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10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综合 |
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煤间接液化制油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煤制油产品产品的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与碳排放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煤制油产品产品生产过程能耗与碳排放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能耗与碳排放控制。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焦炉煤气或多元原料生产烯烃的企业,也不适用于外购甲醇生产烯烃的企业。 2.主要技术内容 一是产品范围的扩展。本次修订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扩大现代煤化工产品的覆盖范围,包括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煤制油产品产品,扩展后的标准更加全面和精确地覆盖了煤化工产业链中的主要环节,产品更为全面,且更具代表性。 二是给出能耗与碳排放限额分级指标。本次修订为每个重点产品设定了明确的能耗限额和碳排放限额,不同等级(先进、领先、基本水平)的能耗与碳排放限额标准。 三是技术要求与指标。每个重点产品的技术指标包括能耗和碳排放限额,还包括针对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能效要求。要求新建或改、扩建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2级的规定,现有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3级的规定,3级水平以下,且无法通过节能改造达到3级以上的加快退出。并提供了清晰的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确保数据的透明性与可比性,为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措施提供具体指导。 四是节能降碳措施。本次修订还强调了节能降碳的实际技术路径与合作方法,要求企业在符合能耗与碳排放限额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持续精益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级。
强制理由:生态环境安全,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