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医院消毒卫生要求》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北京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
| 11 医药卫生技术 |
| 11.020 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不涉及。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消毒的管理要求,消毒、灭菌基本原则,皮肤、黏膜的消毒,医疗用品的消毒,医疗环境的消毒,清洗与清洁、消毒、灭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标准将原标准中医院消毒卫生要求和医院消毒管理要求调整为医院消毒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一)医院消毒技术要求重点强调了医院消毒涉及到的各关键环节消毒灭菌原则和需要达到的消毒卫生指标要求,包括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各类环境,医疗用水,手,皮肤、黏膜和伤口创面,污水,医疗废物,传染病污染场所等;(二)医院消毒质量控制则从人员、消毒产品、消毒方法、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设施、监测与检测等“人机料法环测”多个方面提出相关要求,以保障医院消毒灭菌工作的质量,并达到相关指标的要求;同时在附录中提供了监测与检测方法及相关试剂和培养基。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指南中最新的循证依据,统筹了国内现行的其他相关标准要求,并结合我国医疗机构消毒实践和研究结果,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发展水平和地域差异。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