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浙江大学 、清华大学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 、辽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30 废物 |
| 13.030.01 废物综合 |
无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燃煤锅炉协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和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设施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仅协同处理农林生物质废物或煤矸石的燃煤锅炉只执行本标准中部分条款(草稿中8.1.1)的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燃煤使用量低于入炉燃料总质量20%的锅炉或处理设施。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协同处理设施要求、协同处理固体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
强制理由: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