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石膏及石膏制品》由 609(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主要起草单位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碳树科技有限公司 。
| 91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 |
| 91.100 建筑材料 |
| 91.100.10 水泥、石膏、石灰、砂浆 |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
| 1 | EN |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 | 石膏行业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具有施工便捷、绿色环保、质轻性优的石膏及石膏制品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我国年产建筑石膏粉产量约3000万t,纸面石膏板生产能力已经达到40亿㎡,年产量超过30亿㎡,位居世界前列。随着“一带一路”的不断拓展和外向型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有越来越多的石膏企业开始“走出去”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购买和使用了我国的石膏及石膏制品,例如澳大利亚、埃及、乌兹别克斯坦、坦桑尼亚、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智利、巴西等,我国石膏及石膏制品的出口及海外合作正不断增大和深入,2025年进出口量超百万吨。标准外文版可推动国际贸易对接,破除绿色贸易壁垒 |
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纸面石膏板、抹灰石膏、石膏基自流平砂浆、石膏保温砂浆、石膏砌块、石膏空心条板、粘结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石膏腻子等
本标准在GB/T 24067-2024《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的基础上,结合石膏及石膏制品产品特点,明确了标准范围和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石膏及石膏制品碳足迹的量化目的、量化范围、清单分析、影响评价、结果解释、鉴定性评审、可比性、绩效追踪以及评价报告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膏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石膏胶凝材料、石膏砂浆及石膏制品碳足迹量化与评价。其他石膏材料可参照执行。 其中第四章为量化目的,本标准用于量化石膏及石膏制品选定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基于本标准开展碳足迹量化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用于评价产品对气候变化的潜在影响;用于生产者与上下游供应链或消费者之间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沟通;用于生产者降低产品碳足迹的设计与改进以及同类产品间的对比,其中对比应满足可比性的要求。 第五章为量化范围,本章系统规定了产品描述、系统边界、功能单位、声明单位以及取舍准则。产品描述依据石膏及石膏制品对应的产品标准描述产品系统及其功能,包括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性能、用途等。石膏及石膏制品碳足迹量化的系统边界应涵盖原料获取阶段与产品生产阶段;产品分销阶段、安装和使用阶段、生命末期阶段为可选阶段。声明单位、功能单位以单位数量产品计量,如纸面石膏板为1m2;抹灰石膏为1t。所涉及的物质(能量)数据的取舍应遵循如下准则:a)所有的能源输入均需列出,包括使用的含能废物;b) 应列出主要的原料及利废原料输入,若符合 c)和 d)要求则可忽略;c) 忽略的单项物质(能量)流或单元过程对产品碳足迹的贡献均不得超过 1%; 如生产设备维修耗材等;d) 所有忽略的物质(能量)流与单元过程对产品碳足迹贡献总和不超过 5%,且应在产品碳足迹报 告中予以说明;e)道路与厂房的基础设施、各工序的设备、厂区内人员及生活设施的消耗和排放,均可忽略。本标准中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第六章为清单分析,主要目的是对产品系统的有关输入和输出进行量化。本章系统规定了数据的收集和确认、数据质量要求、数据审定及分配。其中规定主要原料(如石膏、砂、水)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次要原料(如填料、外加剂、纤维增强材料、包装材料等)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主要原料与次要原料的运输量、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煤、柴油等能源的运输量、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煤、电力、蒸汽、天然气、柴油、替代燃料等能源(含场内运输)消耗量、替代燃料中非生物质碳的含量、含有碳酸盐的原材料的消耗量等宜使用现场数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煤、电力、蒸汽、天然气、柴油、替代燃料等能源和物料获取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等宜使用次级数据。数据质量要求应符合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其余章节内容与GB/T 24067-2024《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以及建材行业碳足迹系列标准保持一致并协同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