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 术语》由 TC297(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297SC4(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回收利用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等 。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 01.040 词汇 |
| 01.040.13 环保、保健和安全(词汇) |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
标准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1、调整标准术语的排列顺序。原版术语未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实际业务流程进行编排,本次修订将依据“回收—贮存-处理—再利用/处置”的流程逻辑重新梳理术语顺序,使其更加清晰、合理。 2、本次修改对“电子电气产品”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在实际管理和立法中,“废弃电子电气产品”与“电器电子产品”两个概念长期混用。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统一采用了“电器电子产品”这一术语;同时,原2013年版相关定义的注也明确说明两者可通用。基于上述法规依据和历史惯例,本次修改将概念统一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从而覆盖所有带电废弃产品,建立全口径管理体系,既避免因术语分歧导致企业钻制度空子,也便于公众理解和参与。 3、增加了“信息清除”的定义,随着服务器、智能无人飞行器、可穿戴设备等新兴电子产品的回收量持续增长,存储在其中的用户数据安全日益成为回收处理环节的关键问题。新增“信息清除”的定义,参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数据安全技术 电子产品信息清除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4、增加了“信息销毁”的定义,“信息销毁”与“信息清除”在技术路径和适用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前者通常指向对存储介质的物理破坏或不可逆处理,适用于无法通过软件清除的极端情形。新增该定义,参考了《数据安全技术 电子产品信息清除技术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要求; 5、增加了“再制造”的定义,行业中长期存在“再使用”“再生利用”“再制造”等概念的混用现象。新增“再制造”的定义,参考了《再制造 术语》(GB/T 28619-2024); 6、增加了“文件记录”的定义,规范化的文件记录是实现回收处理全过程可追溯、可监管的基础保障。新增“文件记录”的定义,明确定义有助于统一各环节的记录要求,为执法监管和责任追溯提供依据。 7、增加了“可追溯”的定义,“可追溯”是保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全过程透明可控的关键概念。。 8、增加了“标识”的定义,标识是落实产品溯源、分类管理和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工具。新增“标识”的定义,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再使用产品标识的要求,以及GB/T 27611—2011中关于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标识的规定。明确定义有助于规范各类回收产品的标识管理,为政策实施和市场秩序维护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