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工业智能体治理 第1部分:总体框架》由 TC573(全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浙江大学 、东北大学 、清华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智谱华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寄云鼎城科技有限公司等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 35.240.50 信息技术在工业中的应用 |
1、标准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工业智能体治理的目标与原则,提出了工业智能体治理的总体框架,定义了工业智能体治理的角色职责与核心治理域,围绕工业智能体的核心功能、全生命周期过程,以及风险、安全与可信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治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工业企业、技术提供商、科研院所等开展工业智能体治理工作。 2、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共11章,其中第1章至第4章分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及缩略语。第5章至第11章构成本标准的核心技术内容。 第5章规定治理目标与原则,明确合规、安全、可信、可控、有效、互操作、持续改进等治理目标,确立安全可控、权责明确、风险适配、全程可追溯四项基本原则。 第6章给出工业智能体治理的总体框架,梳理治理角色、治理对象、治理域、治理范围、治理保障、典型场景六大组成模块及内在逻辑关系。 第7章规定治理角色与职责,划分治理决策方、业务责任方、资产所有方、建设/开发方、运行管理方、安全与合规监督方六类主体,明确各主体权责,规范审批链路、发布与回滚权限、人工接管责任、证据责任、事件责任等职责分配规则。 第8章规定工业智能体的治理域,包含本体模型、机理规则、技能库、业务流四项治理维度。 第9章规定工业智能体的功能治理,包含感知理解功能治理、知识记忆功能治理、规划决策功能治理、通信交互功能治理、自主执行功能治理、演化学习功能治理六大功能模块,针对工业智能体每一项核心智能能力分别提出完整管控约束。 第10章规定工业智能体全生命周期治理要求,覆盖设计、开发、测试、部署、运行、变更、退役七个阶段的全流程治理细则。 第11章规定工业智能体的风险、安全与可信治理要求,包含风险分级框架、风险控制、可信治理要求三项管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