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工业用水定额 第29部分:水泥》由 TC442(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60 水质 |
| 13.060.25 工业用水 |
本次修订拟将标准名称调整为《工业用水定额 第29部分:水泥》,并按照现行工业用水定额标准体系和编制通则要求,对标准框架、术语定义、适用范围、核算方法、指标设置和管理要求进行系统完善。主要技术要求包括: 1、范围 本次修订拟将标准名称调整为《工业用水定额 第29部分:水泥》。修订后的标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指标值和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用水管理。标准范围与现行工业用水定额标准体系相衔接,由原“取水定额”调整为“工业用水定额”,进一步突出工业过程用水管理、核算边界统一和管理应用导向。 2、术语和定义 标准对“单位水泥(熟料)产品用水量”进行了统一界定,即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生产每单位水泥(熟料)产品取自各种水源的水量,并与GB 175、GB/T 18820、GB/T 21372、GB/T 21534、GB/T 32716等基础标准保持衔接。通过统一术语定义,为企业取用水核算、定额指标判定和管理应用提供基础支撑。 3、计算方法 标准对水泥生产企业用水定额的统计边界和归集规则作了进一步明确。用水量计算范围包括取自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管网等常规水源的水量,以及再生水、矿井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和外购软化水、除盐水、蒸汽等其他水制品水量。企业用水按照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进行分类统计,其中主要生产系统包括原料制备、熟料煅烧、水泥粉磨等环节,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原料堆场、余热发电系统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办公、绿化、食堂、宿舍、浴室及道路浇洒等用水;矿山开采用水不计入产品用水定额计算范围。标准还对非常规水折算、共用除盐水站或锅炉分摊、共用循环水系统分摊、附属生产系统用水分摊以及外购蒸汽和除盐水折算等规则作出规定,并通过附录示例对存在外购或外售熟料情形下的最终产品用水量划分与计算方法进行说明。 4、用水定额指标 标准结合水泥行业不同生产流程特点,分别对熟料生产、水泥生产和水泥粉磨等环节设置单位产品用水量控制指标,形成分流程、分层级的指标体系。标准明确了不同等级指标的适用对象,其中新建及涉及主要生产用水的改扩建企业应达到较高等级要求,现有企业应达到相应控制要求;同时,结合企业运行工况差异,对产能利用率较低及配备湿法脱硫装置等情形下的指标适用作出规定。指标设置兼顾了不同生产流程、运行负荷和环保设施配置条件下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5、管理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节水管理基础。标准提出,具备非常规水供用水条件的企业应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应健全取用水计量体系,按照水源类型分别计量各类水量,用水单位和次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率应达到100%,并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应建立用水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统计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水;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将一级水表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加强用水设施巡检维护,杜绝跑冒滴漏,适时开展水平衡测试。标准还对冷却水和锅炉冷凝水回收利用、绿化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将达到较高等级指标值的企业视为用水效率达到先进水平。 6、主要修订内容 与GB/T 18916.62—2022相比,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现行工业用水定额标准体系要求,对标准名称、适用范围和文本结构进行调整;二是增加了非常规水源相关的用水量计算范围,完善了取用水统计边界;三是结合行业运行实际,对用水定额指标体系及适用规则进行优化;四是围绕计量、记录、在线监测、水平衡测试和循环利用等内容,对管理要求作了补充完善。通过上述修订,进一步提升标准对企业节水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制度实施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