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通则》由 TC611(全国平台经济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 35.240.01 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信用主体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与流程、动态适配规则、信用结果应用与互认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如网络交易平台运营者、营销人员及其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提供者(如物流、支付机构)等信用主体,以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和消费者。本标准为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及相关主体的信用评价活动提供基础性、通用性技术规范。 本标准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境外主体的责任认定,境内主体责任可参照执行;亦不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涉及的金融业务专项责任认定,金融责任按现行金融监管规定执行。 二、主要技术内容 1.术语和定义 明确“网络交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交易服务提供者”“信用主体”等一系列核心术语,为评价活动提供统一、清晰的概念基础,确保标准理解与执行的一致性。 2.基本原则 确立信用评价活动必须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则:公正性(独立、无利益冲突)、可靠性(数据真实、流程规范、人员专业)、合理性(指标清晰、可量化、易操作)和安全性(全流程信息安全与可追溯)。 3.信用评价框架与主体分类 创新性构建 “三位一体”信用评价模型,系统评价平台信用(平台自身合规与生态治理)、入驻主体信用(平台内经营者行为)和交易链路信用(物流、支付等关键服务)。在此基础上,将参与信用活动的各类主体系统划分为交易主体、服务主体、评价认证主体和监督管理主体四类,实现信用责任的全覆盖。 4.评价指标体系 设计覆盖多类信用主体的多层评价指标体系。针对平台经营者,设置合规管理、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与运行、平台信用生态治理等一级指标,下设如主体资质公示、违规信息发现率、商家信用档案公开率、反刷单系统精准率等可测量的二、三级指标。针对入驻主体,设立基础合规与资质、经营行为与质量、履约与声誉等通用指标,并对平台内经营者中网络交易平台运营者、网络交易平台营销人员、网络交易平台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特定角色设计扩展指标。针对交易服务提供者,则围绕物流与支付机构,构建服务可靠与时效、运营合规与安全、协同与用户体验等维度指标。所有基础指标清单在附录A中详细列出。 5.评价方法与流程 规定信用评价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可采用加权综合评分法、信用评分卡模型、机器学习模型等多种评价模型。明确评价的标准流程,包括:制定评价方案、采集与处理多源数据(自主申报、平台记录、政府公开信息等)、运用模型计算评分、生成信用等级与评价报告、经审核与异议处理后发布结果,并建立定期更新与事件驱动的动态监测机制。 6.动态适配规则 提出“基础统一、差异适配”的核心规则,允许并规范根据行业特性、服务提供者类型和主体规模对评价指标、权重及周期进行弹性调整。 (1)行业专项适配:针对跨境电商、直播电商、餐饮外卖、金融服务(支付)、物流服务等行业,增设或强化如报关合规率、直播内容违规次数、食品安全资质核验率、备付金管理评级、绿色包装应用比例等专项指标(示例见附录B)。 (2)规模梯度适配:将主体划分为大、中、小/微不同梯度,实施从“简化评价”(聚焦核心合规)到“深化评价”(增加社会责任、生态治理等指标)的差异化策略。7.信用结果应用与互认 (1)等级划分:规定采用AAA至C的六等信用等级,并与综合得分范围(百分制或千分制)对应,提供清晰的信用水平标识。 (2)跨平台互认:建立信用结果跨平台互认机制,明确互认需满足的评价体系一致性、流程合规性等条件,以及备案、核验、数据共享等标准化互认流程。 (3)联动奖惩:设计正向激励(如搜索优先、绿色通道)与反向约束(如搜索降权、提高保证金)措施,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平台治理、市场准入、金融信贷等场景的有效应用。 (4)信用修复:建立规范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条件、流程(申请、核查、公示、决定)与不同失信级别的修复时限,为失信主体提供改正纠错、修复信用的途径 8.监督管理 明确对信用评价活动本身的监督要求,包括:对评价机构的资质备案与行为监管;要求平台建立信用数据动态监测与更新机制;规定评价过程、指标与结果的公开义务,并设立社会异议反馈与处理渠道,构建政府、行业、社会多方参与的共治监督体系。 9.附录 设置附录A,提供平台、入驻主体、交易链路三方信用评价的基础指标详细清单。设置附录B,针对餐饮外卖、支付机构、物流服务、跨境电商等重点行业与服务提供者,给出专项适配指标的设计示例,为标准的具体实施提供直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