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规范》由 TC611(全国平台经济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
主要起草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080 服务 |
| 03.080.99 其他服务 |
推荐《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规范》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一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为全国范围内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统一的信息公示标准,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规经营,有助于构建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二是助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信息公开将增强网络交易市场的透明度,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加容易地获取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关键信息,降低因主体信息虚假、信息不透明等因素产生的交易纠纷;三是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各方主体互利共赢生态所需,推动信息公开、规则透明,可以增强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的信任,提升用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透明的规则为经营者减少了不确定性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促进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和创新活力。
范围: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的总体要求、公示形式、不同类型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公示要求及公示信息管理的内容。适用于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信息公示,也适用于相关部门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息进行监测和管理。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包括四部分核心内容: 1. 总体要求。结合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公示需要,明确了信息公示的总体要求,包括应直观、持续地公示信息,便于使用者查阅和获取;公示的内容应是最新且有效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不应有模糊、遮挡等技术处理,不应存在网络交易经营者与公示信息不符或公示信息缺失的情况;网络交易平台应提供相应的系统设置或技术接口,保证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公示。 2. 公示形式。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形式包括两种形式,即文字或图片公示和链接公示。针对个人信息相关的规则信息,公示方式包括在基本业务功能开启时的交互式页面采用弹窗提示、提醒勾选、突出链接等方式;采用用户不可绕过的方式,如设置专门界面或单独步骤等;在涉及相关业务时采用即时提示,如状态栏提示、提示条或提示框、弹窗、短消息等。 3. 不同网络交易经营者主体信息公示要求。针对不同网络交易经营者(包含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信息)给出了信息公示要求,包括了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及备案信息、经营许可及认证信息、终止经营信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信息等公示内容及公示要求,并给出了公示的显著位置示例供参考。 4. 公示信息管理。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信息管理包含公示信息审核、变更和存档。针对公示信息审核,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应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进行审核,告知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信息公示并对其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针对公示信息变更,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针对公示信息存档,标准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存档,存档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后,应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提供阅览和下载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