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住宅物业服务信息公示规范》由 TC560(全国物业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080 服务 |
本标准的制定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和谐的社区环境建立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标准是促进理解和信任的重要手段。
一是保障业主知情权,信息公示使业主能够清晰了解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及依据,包括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停车费等,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二是增强信任,通过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展示了透明度和诚信度,有助于增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任。
三是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使企业在收费时有章可循,避免了乱收费、多收费等不规范行为。
四是便于业主监督,使业主能够明确知道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五是提高监督效率,业主可以通过公示信息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提高监督效率。
六是减少纠纷,维护社区和谐,有助于预防因收费问题引发的纠纷,明确收费标准和依据,有效化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一、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的指导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主要技术内容: 1.物业服务费公示:需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2.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公示:需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核算。项目公示期间需做好拍照记录存档,公示结束期后需将已公示的资料原件、照片于物业服务中心存档,形成质量记录。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应将公示内容同步转发至业委会存档,并留存业委会签收记录。 ①包干制收费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公示频次或周期,于小区公告栏进行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公示。 ②酬金制收费项目:若合同约定公示周期,依据约定进行公示,若合同无相关约定,至少每半年在小区公告栏进行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公示。 3.有偿服务费公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入户维修服务、特约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其收费标准需于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示;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前,需主动告知收费标准,获得认可后提供服务。 4.费用变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公示时间应当满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长,将公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5.公示方式: ①物业费各类收费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并于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采取公示牌、电子屏、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进行公示。车场相关收费应单独于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采取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等方式进行单独公示。 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计费周期内,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账期明细、收费标准等通过邮件、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③有偿服务收费,应在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采取公示牌、电子屏、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进行公示。 ④物业收支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于小区显著位置,如小区公告栏、电子屏、宣传栏、电梯线上平台等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模版: 表A.1、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模板 表B.1、物业有偿服务收费公示模板 表C.1 物业费用收支情况公示模板(酬金制) 表D.1 物业费用收支情况公示模板(包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