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住宅物业服务信息公示规范》由 TC560(全国物业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080 服务 |
一、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的指导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主要技术内容: 1.物业服务费公示:需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2.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公示:需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核算。项目公示期间需做好拍照记录存档,公示结束期后需将已公示的资料原件、照片于物业服务中心存档,形成质量记录。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应将公示内容同步转发至业委会存档,并留存业委会签收记录。 ①包干制收费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公示频次或周期,于小区公告栏进行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公示。 ②酬金制收费项目:若合同约定公示周期,依据约定进行公示,若合同无相关约定,至少每半年在小区公告栏进行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公示。 3.有偿服务费公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入户维修服务、特约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其收费标准需于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示;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前,需主动告知收费标准,获得认可后提供服务。 4.费用变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公示时间应当满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长,将公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5.公示方式: ①物业费各类收费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并于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采取公示牌、电子屏、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进行公示。车场相关收费应单独于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采取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等方式进行单独公示。 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计费周期内,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账期明细、收费标准等通过邮件、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③有偿服务收费,应在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采取公示牌、电子屏、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进行公示。 ④物业收支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于小区显著位置,如小区公告栏、电子屏、宣传栏、电梯线上平台等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模版: 表A.1、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模板 表B.1、物业有偿服务收费公示模板 表C.1 物业费用收支情况公示模板(酬金制) 表D.1 物业费用收支情况公示模板(包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