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方法》由 605(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钢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监测的总体要求、排放因子法碳监测技术要求和排放源实测法碳监测技术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指导钢铁企业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工作。 2)主要技术内容 (1)术语和定义 为在本标准中不引起歧义,保证标准中涉及到的关键术语具有明确的含义,本标准给出了7个术语和定义,包括固定排放源、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排放因子法碳监测、排放源实测法碳监测、活动数据、排放因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总体要求 本部分内容包括监测边界和监测方法的确定原则。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应以从事钢铁生产的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监测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生产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相关参数。结合目前国内大多数钢铁企业的生产工艺特点,本条对生产设施范围进行了界定。 监测方法分为排放因子法碳监测和排放源实测法碳监测两大类。钢铁企业可以基于不同目的和自身需求,选取对应的监测方法。 排放因子法碳监测可以用于核算监测边界内全部类型的二氧化碳排放,通过监测各种排放类型的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用于计算得到钢铁生产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排放源实测法监测只用于监测边界内固定排放源的二氧化碳排放,采用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2-CEMS)监测固定排放源的二氧化碳浓度、烟气体积流量,以及温度、静压、湿度(或干基、湿基含氧量)等参数,用于确定各固定排放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3)排放因子法碳监测技术要求 排放因子法碳监测指的是基于排放因子法,通过对钢铁生产过程的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连续或周期性的计量、数据统计等监测,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过程。 本部分基于目前国内钢铁企业通用的碳排放核算方法,规定了排放因子法碳监测的一般要求、活动数据监测方法、排放因子监测方法。 一般要求中明确了排放因子法碳监测内容中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具体监测内容。 活动数据监测方法中规定了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数据(消耗量)、过程排放活动数据(含碳原辅料的消耗量)、净购入使用电力的活动数据、净购入使用热力活动数据、固碳产品活动数据的监测技术要求,规定了各项监测内容获取方法的优先级和具体要求,从而保证钢铁企业碳排放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排放因子监测方法中规定了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因子(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值)、过程排放因子(含碳原辅料的单位质量含碳量)的监测技术要求,规定了各项监测内容获取方法的优先级和具体要求,从而保证钢铁企业碳排放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4)排放源实测法碳监测技术要求 排放源实测法碳监测指的是基于排放源实测法,通过对钢铁生产过程的固定排放源的二氧化碳进行连续、实时的自动监测,确定典型排放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过程。本部分基于目前国内钢铁企业生产特点,规定了排放源实测法碳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位置和监测参数、监测设备组成和功能要求、数据采集和记录的技术要求,以及数据的处理方法。 一般要求中规定了CO2-CEMS 现场安装和调试技术要求,现场参比方法的采样位置、采样孔数量以及采样点设置要求。 监测位置的规定主要是基于目前钢铁企业按要求已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排放源,此外还考虑了涉及燃料燃烧碳排放和含碳原辅料过程排放的排气筒,如热风炉排气筒、精炼设施排气筒和加热炉、热处理炉排气筒等。本条还规定了CO2-CEMS的监测参数和频次要求。 (5)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给出了排放因子法碳监测涉及到的监测方法标准、常用化石燃料相关参数推荐值、生产过程排放因子推荐值;给出了排放源实测法碳监测涉及到的CEMS 输出参数计算方法、CEMS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的参考格式、CEMS自动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