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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由 314(民政部)提出,委托TC315(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61954-Q-314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26-03-31
公示开始日期
2026-02-13
公示截止日期
2026-02-28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10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100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提出部门
民政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本标准不直接针对具体产品,而是针对养老机构的运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状态进行判定。 所涉及的服务目录可归类为: (一)老年人住宿照料服务 (二)老年人膳食服务 (三)老年人清洁卫生服务 (四)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基础性) (五)老年人安全保护服务 (六)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 (七)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 (八)养老机构应急管理服务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总体判定规则、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和综合判定要素,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同时,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潜在不安全情形。 2.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号)所列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为框架,逐条进行细化、补充和解释,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本标准引用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电气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服务安全等领域的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总体判定规则:本标准规定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的总体判定规则可以采取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两种规则,以直接判定为主要判定规则。 直接判定规则:即对照本标准第5章中规定的直接判定要素,当某养老机构符合其中任意一个判定要素规定情形的,应直接判定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综合判定规则:即对照本标准第6章中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当某养老机构符合其中规定的5条以上判定要素的,应综合判定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直接判定要素:本标准第5章所列直接判定要素是根据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无论在任何地区都是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且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部分条款考虑吸纳了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致灾因素。 综合判定要素:对于不属于直接判定范畴的,本标准第6章给出了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要素,其判定要素综合考虑了以下内容,即以重大火灾判定要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为必要条件,以安全管理水平和养老机构管理特点为充分条件,通过综合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本标准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要素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反映物态隐患情形,管理、行为不在要素范畴;二是反映使用管理过程形成的物态隐患情形,很少涉及建设过程的问题。三是参照有关标准,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作进一步明确。 可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条件的确定:本标准对可以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确定为火灾隐患;鉴于我国不同时期制定的各类涉及安全的技术标准是与当时经济、社会、技术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且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要逐步完善的,为避免发生技术标准一旦修改就溯及既往的情况,本标准对于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对于某些虽存在较严重事故缺陷,但由于内部人员、财产少、可燃物少的养老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强制的理由 养老机构的安全程度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属于涉及人身安全的重要领域。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确立了“应强尽强、能强则强”原则,明确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标准必须设置为强制性标准。当前,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存在判定标准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导致监管执法缺乏统一依据,养老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防控。将本标准列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凭借法律约束力,强制养老机构遵守安全底线要求,倒逼其加强安全管理,主动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同时,为监管部门提供统一、权威的执法依据,确保监管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的相关要求。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