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道路车辆 预期功能安全评估方法》由 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14SC29(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与电磁兼容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
| 43 道路车辆工程 |
| 43.040 道路车辆装置 |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
| 1 | EN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 |
本标准与GB/T 43267-2023《道路车辆 预期功能安全》标准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即: 适用于依靠复杂传感器和处理算法进行态势感知,且感知的正确性会对安全产生重要影响的预期功能,特别是紧急干预系统的功能和驾驶自动化等级为 L1~L5级的系统的相关功能。 适用于安装在除轻便摩托车外的量产道路车辆上的包含一个或多个电气/电子系统的预期功能 对于由远程用户操作或辅助车辆运行、或与后台通信可影响车辆决策的情况,如果可能导致安全危害,也属于本文件的范围。 技术内容涵盖预期功能安全评估管理要求、功能规范定义的评估、触发条件、功能不足和安全措施的评估、验证和确认的评估、安全发布的评估、运行监控的评估、功能改进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