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指南》由 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080 服务 |
| 03.080.99 其他服务 |
1.标准适用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的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及等级划分。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信用监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效果评估。 2.主要技术内容 (1)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评价指标设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紧扣“优化服务、提升实效、规范管理”核心目标,不与现行信用监管制度冲突。 科学量化:核心指标采用量化计算方式,辅助指标结合定性分析,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可验证。 全周期覆盖:涵盖信用修复申请、审核、实施、跟踪的全流程,兼顾过程规范与结果成效,统筹效率、质量、成本、风险等多维度。 可操作性:指标数据来源明确(如政务平台记录、第三方评估、市场主体反馈),量化指标占比不低于70%。 差异化:区分一般失信与严重失信修复场景,预留地方特色指标调整空间。 (2)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指标体系 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一级指标包括:过程管理指标、结果成效指标、保障能力指标、社会影响指标。其中,过程管理指标包括申请受理规范性、审核办理效率和流程透明度;结果成效指标包括修复质量达标率、主体满意度和社会价值转化;保障能力指标包括制度建设完备性、队伍与技术保障和合规与风险控制;社会影响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工作覆盖面和示范引领效应。 (3)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总分为100分,按照分数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4)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数据采集与验证 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数据应通过权威渠道采集数据,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征信机构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记录、经营主体自主申报材料等。自主申报材料需经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验证。 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数据应建立“交叉验证”机制,量化指标需至少2个独立数据源相互印证,定性指标需结合实地核查与书面材料审核。对存在争议的数据,以监管部门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