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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由 TC183(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83SC7(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筋混凝土用钢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公示开始日期
2026-03-09
公示截止日期
2026-04-08
标准类别
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
77.140.15
77 冶金
77.140 钢铁产品
77.140.15 混凝土增强用钢
归口单位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筋混凝土用钢分会
主管部门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之上,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战略支撑。

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能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制造业而言,标准化是创新发展的驱动力,是制造业质量技术基础的核心要素。

余热处理钢筋是指热轧后利用热处理原理进行表面控制冷却,并利用芯部余热自身完成回火处理所得的成品钢筋,其基圆上形成环状的淬火自回火组织,按直条或盘卷型式交货,通常用于非抗震结构中的受力构件。

余热处理钢筋具有强度高、经济优良等特点,可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如公路与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发展十分迅猛,多年来钢筋用量不断增长,钢筋产品的质量和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GB/T 13014-2013《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标准发布至今已有12年,随着钢筋生产技术的发展,行业应用的新要求出现,旧标准已难以适应新的需求。

比如为了规范生产,应在新标准中对冶炼方法提出要求。

同时由于部分生产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采取非常规手段追逐利润,在工艺上按重量偏差下限组织生产,也可能会导致尺寸及工艺、力学性能在使用中出现不合格,所以将重量偏差指标加严已经形成了行业共识。

此外余热处理钢筋为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于2020年9月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

不同省生产企业获取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如不考虑行政区划代码,可能会出现重复现象,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具有唯一性。

因此需对旧标准中表面标志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综上,对GB/T 13014-2013《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进行修订,能够为行业提供统一、科学的质量评判准则,规范生产,有效提升产品质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推动余热处理钢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的分类、牌号、订货内容、制造工艺、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表面淬火并自回火处理的钢筋。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成品钢材和废旧钢材再次轧制成的钢筋。 此次标准修订,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有: 1、制造工艺 为了规范生产,并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增加了冶炼方法的要求“钢应采用转炉或电弧炉冶炼”。 2、技术要求 (1)为与GB 1499.2等钢筋标准保持一致,明确了余热处理钢筋应用于特定场景中时,应提供对应牌号、对应规格的疲劳性能检验报告,并明确了疲劳性能的检验依据; (2)为与GB 1499.2等钢筋标准保持一致,更改了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具体内容,将具体内容变更为“钢筋的尺寸、外形、长度、弯曲度和端部、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499.2的规定”。 3、试验方法 (1)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尺寸、表面质量检测时的取样要求,明确对于直条交货的钢筋,经供需双方协商,准许逐捆进行尺寸、表面检验; (2)为便于标准的使用,统一检测方法,增加了横肋末端间隙的测量方法; (3)为减少设备精度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更改了重量偏差的测量总重量的精度。 4、检验规则 (1)为规范组批规则,防止标准使用时理解不到位、出现歧义,造成错误使用,更改了混合批要求; (2)为防止标准使用时理解不到位、出现歧义,更改了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规定,明确每批重量不大于60t时,应按表5要求取样并检验; (3)本标准针对重量偏差的测量,规定为5支样品的整体测量,已尽量避免因单支测量造成误差,在测量误差可忽略的情况下,没必要进行复验。因此将相关描述进一步明确“钢筋的重量偏差项目不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 5、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余热处理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已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同省生产企业获取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如不考虑行政区划代码,可能会出现重复现象,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具有唯一性。此次修订新增顺序轧制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要求,统一规范企业轧制要求,确保生产许可证编号具有唯一性。同时,考虑到企业的生产实际,现有轧辊的使用期限,增加了“准许轧上经注册的厂名或商标代替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方便企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