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由 TC183(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83SC7(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筋混凝土用钢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
| 77 冶金 |
| 77.140 钢铁产品 |
| 77.140.15 混凝土增强用钢 |
本标准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的分类、牌号、订货内容、制造工艺、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表面淬火并自回火处理的钢筋。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成品钢材和废旧钢材再次轧制成的钢筋。 此次标准修订,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有: 1、制造工艺 为了规范生产,并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增加了冶炼方法的要求“钢应采用转炉或电弧炉冶炼”。 2、技术要求 (1)为与GB 1499.2等钢筋标准保持一致,明确了余热处理钢筋应用于特定场景中时,应提供对应牌号、对应规格的疲劳性能检验报告,并明确了疲劳性能的检验依据; (2)为与GB 1499.2等钢筋标准保持一致,更改了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具体内容,将具体内容变更为“钢筋的尺寸、外形、长度、弯曲度和端部、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499.2的规定”。 3、试验方法 (1)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尺寸、表面质量检测时的取样要求,明确对于直条交货的钢筋,经供需双方协商,准许逐捆进行尺寸、表面检验; (2)为便于标准的使用,统一检测方法,增加了横肋末端间隙的测量方法; (3)为减少设备精度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更改了重量偏差的测量总重量的精度。 4、检验规则 (1)为规范组批规则,防止标准使用时理解不到位、出现歧义,造成错误使用,更改了混合批要求; (2)为防止标准使用时理解不到位、出现歧义,更改了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规定,明确每批重量不大于60t时,应按表5要求取样并检验; (3)本标准针对重量偏差的测量,规定为5支样品的整体测量,已尽量避免因单支测量造成误差,在测量误差可忽略的情况下,没必要进行复验。因此将相关描述进一步明确“钢筋的重量偏差项目不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 5、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余热处理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已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同省生产企业获取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如不考虑行政区划代码,可能会出现重复现象,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具有唯一性。此次修订新增顺序轧制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要求,统一规范企业轧制要求,确保生产许可证编号具有唯一性。同时,考虑到企业的生产实际,现有轧辊的使用期限,增加了“准许轧上经注册的厂名或商标代替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方便企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