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农林机械 安全 第10部分:手扶耕耘机》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201(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农机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
| 65 农业 |
| 65.060 农业机械、工具和设备 |
| 65.060.20 耕作机械 |
手扶微型耕耘机。
本标准规定了手扶耕耘机(或称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等)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发动机、电动机、锂电池标定功率小于等于7.5 kW的手扶耕耘机。本部分不适用于: ——发动机/电动机标定功率大于7.5 kW的耕耘机; ——动力输出轴(PTO)驱动的机械; ——前悬挂电动手持耕耘机; ——直流电压超过42 V或与主电源线路直接联接的动力耕耘机电气方面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条件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和规划也为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条件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指导。 修订后,与原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包括: a)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3章,2006年版的3章); c) 更改了扶手架的长度要求(见5.2,2006年版的5.2); d) 删除到挂挡时工作部件不应被驱动的要求(见2006年版的6.4.1); e) 更改了带有驱动轮的后置和前置耕耘机挂倒挡要求(见6.4.1,2006年版的6.4.1); f) 增加了充电器的安全要求(见7.4); g) 增加了过流、短路保护功能的要求(见7.5); h) 增加了欠压保护功能的要求(见7.6); i) 增加了锂电池维护保养的要求(见9.2)。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