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201(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 、江苏省农机化服务站 、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总站 。
| 65 农业 |
| 65.060 农业机械、工具和设备 |
| 65.060.01 农业机械和设备综合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挂车。其中,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主要包括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棉花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等;农用挂车包括轮式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牵引的半挂挂车、全挂挂车。
本文件规定了拖拉机、挂车、拖拉机运输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和粮食干燥机有关运行的安全要求及其符合性判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农用半挂、全挂挂车(以下简称挂车),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粮食干燥机的安全检验,其他用于农业作业的具有拖拉机功能的动力机械参照使用。 整合修订后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名称为“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粮食干燥机、挂车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整机及关键部件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粮食干燥机、挂车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规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和规划也为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条件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指导。 修订后,与原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包括:一是涉及的产品范围涵盖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部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种类及粮食干燥机;二是主要技术内容紧紧围绕农机运行使用方面的强制性要求来编制,删除产品制造方面的要求,通用性部分统一给出要求,并针对具体产品分别给出特定性的要求。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