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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112(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应急管理部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公示开始日期
2026-03-27
公示截止日期
2026-04-26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340.01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340 防护设备
13.340.01 防护设备综合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与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编号 语种 翻译承担单位 国内外需求情况
1 EN 应急管理部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我国目前防护用品选用规范较为齐全,除了眼面部防护之外,每种防护产品都制定了相应的选用规范,用于指导相应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在配备标准中,现有GB3980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分别制定了一般工业行业、造船行业、航运码头、港口作业、建筑行业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联邦标准,标准号分别为29 CFR 1910、29 CFR 1915、29 CFR 1917、29 CFR 1918和29 CFR 1926。 欧盟指令是为整个欧盟范围制定的法律,欧盟成员国有责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1989年6月12日,欧盟通过了被称为具有重大里程碑性质的关于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框架性指令(89/391/EEC),该指令的目的是为保证 欧盟作业者拥有必要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各成员国可照此指令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或推行更严格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该法规要求雇主对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提升作业场所工人的防护水平;也要求雇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但在目前国外的相关标准或法规中都没有针对具体的工种进行风险辨识或提出相应的个体防护配备建议,对于各行业工种中的常见风险提示以及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建议是国内目前非常需要的。同时,对于目前没有就此项内容进行规范的国外同行而言,本标准的内容也能够给予一定的参考。

涉及的产品清单

安全帽、安全带、职业用眼面防护具、焊工防护眼护具、防静电服、阻燃服、化学品防护服、机械危害防护手套、防化学品手套、安全鞋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总体要求,包括配备原则、配备流程、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判废和更换、培训和使用等。 本文件适用于各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用人单位消防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修订内容主要有: 1.更新相关引用标准 在实施的这五年里,颁布了一系列强制性产品标准如防电弧服、自吸过滤式逃生呼吸器等,这些标准在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急需将这些产品标准纳入GB 39800.1中。同时,根据国家“推转强”的要求,到2025年底,要将个体防护装备强制性标准提升至90%,这样将近一半的个体防护装备标准都进行了修订,而这些标准都在GB 39800.1中进行了引用,也急需将这些标准在GB 39800.1中进行同步更新。 2.更新相关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进行了修订,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对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如培训要求、经费要求、人员要求等,也需要将这些内容贯彻到总则中。 3.对配备程序、配备管理和附录进行了修订 (1)重新对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流程继续梳理,以满足最新的管理要求,并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配备流程中进行了体现。 (2)AQ 6111-2023《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规范》对配备管理进行了阐述,并对管理的各个环节如采购、发放、使用、培训和报废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协调统一,也需要将这些内容进行梳理,将重要的管理内容纳入总则中。 (3)附录中一系列分则标准已经颁布实施,为了和分则进行衔接,需要对附录A中的分则内容进行更新,包括已颁布和计划制定的分行业配备标准。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的一些新的作业类别,需要在附录B中进行更新。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