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由 469(国家标准委)提出,委托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040 字符集和信息编码 |
无
2015年发布的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是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基础性标准。
该标准规范了18位统一代码的编码规则,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技术支撑。
标准实施以来,社会治理成效显著,一方面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提供了关键支撑,实现各类主体登记注册“一码通行”,大幅减轻了各类主体负担,推动行政效能提升,另一方面构建了全国统一的主体标识体系,为跨部门信息共享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法律法规更新及业务需求拓展,原有GB 32100标准依据2015年相关方案制定,虽然于2016年提交了1号修改单,但覆盖的机构类型仍难以适配新形势,对标准适配提出刚性要求。
一是法规层面,《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要求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等新型主体登记赋码,其他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特定主体赋码作出规定,但原标准未涵盖所有登记管理部门标识和机构类别标识,导致登记部门赋码无据,可能出现“自主编码”“临时编码”,违反《标准化法》要求,形成制度空窗,影响行政效能发挥。
二是机构改革与业务需求层面,多部门组建或职能调整后,编码标识需同步适配。
在实际业务中,新增机构代码缺乏标准规范,可能导致统一代码核验失败,延长业务流程,还可能出现编码混乱,破坏统一代码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的主要特性,削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用,还可能造成信用信息割裂,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因此,不论法规适配还是业务需求,都需通过标准明确新增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编码标识,实现与行政管理衔接,避免管理脱节,保障“依规登记、依规赋码”。
本次需纳入标准的新增机构类型标识,涉及4个新增登记管理部门、6个既有部门的新增机构类别,覆盖多关键领域,同时优化代码体系:新增部门含公安、住建、侨联及社会工作领域,规范专属代码标识;既有部门新增10种机构类型标识,部分登记关联部门更新调整名称及标识;同步调整相关部门名称表述,整合部分领域代码标识,最终形成登记管理部门和机构类别全覆盖的标识规则。
该标准的修订不是简单的条目增补,而是回应社会治理新需求、衔接法律法规与机构改革新要求的制度升级。
标准修订能释放核心价值:政务服务领域,明确新增编码规则后,可实现代码“系统自动核验”,提升跨部门协同效率,夯实“一码通办”基础;社会治理领域,将多类主体纳入编码体系,实现“全类型覆盖”,整合相关领域编码,消除信用信息割裂,为信用共享、精准监管提供支撑。
唯有及时完善标准,明确新增部门、新增机构的编码规则,适配部门职能调整需求,才能确保这一“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唯一身份标识”真正实现“全领域覆盖、全流程通用、全主体可信”,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治理现代化注入持久动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术语和定义、构成。本标准适用于对统一代码的编码、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 2.主要技术内容 在GB32100-2015和1号修改单的基础上,对表2“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表”和表3“机构类别代码标识表”进行了变更和新增,具体如下: (1)对表2“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表”进行修订,有4项名称变更,1项名称新增,3项名称及标识新增。 1)4项名称变更 将原表中“工商”变更为“市场监管”,“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变更为“军队”;“农业”变更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合并变更为“文化和旅游”。以上对应的代码标识不变。 2)1项名称新增 新增“社会工作”部门:与“民政”共用代码标识5。 3)3项名称及标识新增 新增部门单独分配代码标识:新增“公安”,代码标识为G;“住房建设”,代码标识为J;“侨联”,代码标识为Q。 (2)对表3“机构类别代码标识表”进行修订,同步完成登记管理部门名称对应条目调整,同时,有10项名称及标识新增,2项名称变更。 1)10项名称及标识新增 司法行政部门:新增“商事调解组织”,代码标识为6。 社会工作部门:新增“村民委员会”,代码标识为4;“居民委员会”,代码标识为5。 工会部门:新增“非法人工会组织”,代码标识为2。 公安部门:新增“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代码标识为 1。 住房建设部门:新增“业主大会”,代码标识为 1。 侨联部门:新增“区县级侨联组织”,代码标识为1;“乡镇级侨联组织”,代码标识为2;“村级侨联组织”,代码标识为3;“其他”,代码标识为9。 2)2项名称变更 民政:将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为“社会服务机构”,代码标识仍为2。” 军队:将原“军队事业单位”变更为“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代码标识仍为1。 3.将“3.1组织机构”中的“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
强制理由: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