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由 469(国家标准委)提出,委托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040 字符集和信息编码 |
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术语和定义、构成。本标准适用于对统一代码的编码、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 2.主要技术内容 在GB32100-2015和1号修改单的基础上,对表2“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表”和表3“机构类别代码标识表”进行了变更和新增,具体如下: (1)对表2“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表”进行修订,有4项名称变更,1项名称新增,3项名称及标识新增。 1)4项名称变更 将原表中“工商”变更为“市场监管”,“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变更为“军队”;“农业”变更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合并变更为“文化和旅游”。以上对应的代码标识不变。 2)1项名称新增 新增“社会工作”部门:与“民政”共用代码标识5。 3)3项名称及标识新增 新增部门单独分配代码标识:新增“公安”,代码标识为G;“住房建设”,代码标识为J;“侨联”,代码标识为Q。 (2)对表3“机构类别代码标识表”进行修订,同步完成登记管理部门名称对应条目调整,同时,有10项名称及标识新增,2项名称变更。 1)10项名称及标识新增 司法行政部门:新增“商事调解组织”,代码标识为6。 社会工作部门:新增“村民委员会”,代码标识为4;“居民委员会”,代码标识为5。 工会部门:新增“非法人工会组织”,代码标识为2。 公安部门:新增“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代码标识为 1。 住房建设部门:新增“业主大会”,代码标识为 1。 侨联部门:新增“区县级侨联组织”,代码标识为1;“乡镇级侨联组织”,代码标识为2;“村级侨联组织”,代码标识为3;“其他”,代码标识为9。 2)2项名称变更 民政:将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为“社会服务机构”,代码标识仍为2。” 军队:将原“军队事业单位”变更为“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代码标识仍为1。 3.将“3.1组织机构”中的“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
强制理由: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