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复旦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40 空气质量 |
| 13.040.20 环境空气 |
无
一是收严颗粒物浓度限值。将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分别收严至25微克/立方米和50微克/立方米;将PM2.5日均浓度一级标准限值收严至25微克/立方米。根据PM2.5与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比例关系,将PM10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二级标准限值同步收严至50微克/立方米和100微克/立方米。 二是收严SO2、NO2等气态前体物浓度限值。将SO2年均、日均及小时浓度二级标准限值分别收严至20微克/立方米、50微克/立方米及150微克/立方米,对标一级标准限值。将NO2年均和日均浓度标准限值分别收严至30微克/立方米和50微克/立方米;根据NO2与NOx浓度的比例关系,同步将NOx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加严至40微克/立方米和70微克/立方米。 三是不修订O3和CO浓度限值。对于O3,我国本土大气环境健康研究证据不足以支持臭氧浓度限值加严,我国臭氧浓度限值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远小于颗粒物,故本次对臭氧浓度限值不作调整。对于CO,考虑到现行《标准》中其浓度限值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且我国环境空气中CO浓度水平已远低于限值,本次修订对其浓度限值亦不作调整。
环境空气质量评估与标准制修订关键技术及应用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