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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由 416(中国气象局)提出,委托TC538(全国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2个月
公示开始日期
2026-01-07
公示截止日期
2026-02-06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07.060
07 数学、自然科学
07.060 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提出部门
中国气象局
技术委员会
全国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标准涉及的产品为:高射炮、火箭发射架;人工增雨防雹专用炮弹、火箭弹。 标准涉及的设施为:高炮、火箭发射作业站点;弹药存储库及临时存储点、弹药运输专用车辆;用于高炮、火箭发射架维护检修、故障排出的专用工具;用于作业指挥与操作的通讯设备、监控设备、自动化操控设备。

目的意义

人工影响天气是一项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气象、公安、工信、应急、军队、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协作的公益性、基础性气象事业,在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重大社会活动保障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得到各级政府和人民的高度重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工影响天气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开展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县级单位达2100多个,拥有高炮4800多门,各类火箭发射架7700余部,地面烟炉近2000台,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和作业人员队伍规模达到4万余人。

目前,我国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统筹发展与安全,筑牢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防线底线,推动实现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能力高水平和服务保障高质效,对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该标准的制定成为当务之急。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推进人工影响天气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2022年4月,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国发〔2022〕11号)提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健全气象标准体系。

二是筑牢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基础的需要。

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基础条件,包括实施作业的组织或单位、作业所需的阵地、从事作业的人员、实施作业所需的装备(如高炮、火箭等)和弹药等。

三是强化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监管的需要。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特别是地面高炮、火箭作业中,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或疏忽大意不按规定操作导致意外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作业所用的炮弹、火箭弹等属于民用爆炸物品,全国每年因作业弹药故障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偶有发生,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四是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需要。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需要严格遵守一定的作业规程,如作业装备安全操作、作业空域申请和使用、作业人员培训备案、作业装备年检等。

根据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标准,可以强化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作业实施相关程序和要求,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安全管理,有利于提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和遵规守标的意识,筑牢安全生产底线和生命线,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标准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涉及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领域。本标准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的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装备、设施以及空域、射界、检查、故障与事故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焰炉等地面作业的安全管理。 (2)主要技术内容 ① 作业单位:单位资质等要求。 ② 从业人员:人员能力要求;指挥人员作业指挥能力;操作人员岗位能力和岗位设置;运输装卸人员要求和注意事项;检查考核人员的能力要求。 ③ 作业装备:高炮、火箭、焰炉设备技术要求;作业用弹药的使用、装卸、运输、存储等安全技术要求。 ④ 作业设施:作业点、射击平台、弹药存储库等建设要求。 ⑤ 作业空域:地面作业申请与使用要求。 ⑥ 安全射界:安全射界选取与安全射界图绘制。 ⑦ 故障与事故:故障处置、事故处置。 ⑧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机制、制度、内容等。 2、标准涉及的强制性条款和理由 高炮、火箭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的炮弹、火箭弹是火攻产品,存在一定的炮弹引信瞎火率或火箭弹空中未自毁或降落伞未打开,甚至出现落地爆炸的危险,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作业过程中因弹药质量或违规操作,可能会出现高炮炸膛、火箭架炸架,严重威胁操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弹药存储运输过程中,如安全防范不到位或违规操作,可能会出现弹药丢失、损毁等风险。而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涉及作业站点选址、人员培训管理、弹药储运、装备维护检修、空域申报使用、故障处置等多个方面,需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装备弹药生产厂家、公安、安监、军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力配合。因此,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关乎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共社会安全,需要针对高安全风险隐患点强化安全管理,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第三条要求,应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均对人工影响作业安全提出明确法规要求。中国气象局高度重视地面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先后制定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气发〔2003〕56 号印发,气发〔2017〕80 号修改)、《国家级和省级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清单》(气办发〔2019〕6 号)、《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点排查规范》(气减函〔2023〕75号)、《人工影响天气高炮作业十不准》(气减函〔2016〕46 号)等管理制度;同时制定多项行业标准,强化对作业安全管理的支撑保障。但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管理制度、行业标准多限于部门内部管理,不能满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跨部门、跨行业,安全风险隐患点多面广的特点,需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合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对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

行地标转化

《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要求》(QX/T297-2015)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