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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保健食品原料保健功能声称科学证据评价技术指南》由 TC466(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466SC1(保健食品分析方法)执行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营养学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目录

基础信息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公示开始日期
2025-12-08
公示截止日期
2026-01-07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67.040
67 食品技术
67.040 食品综合
归口单位
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保健食品分析方法
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1. 立项必要性 1.1 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需求 (1)规范市场秩序与提升行业公信力 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2023年达到3879亿元,预计2025年将超过 5000 亿元,但长期存在功能声称评价体系与消费场景脱节、申报材料质量参差不齐、科学证据评价标准不统一、产品同质化竞争等问题。

本标准通过构建覆盖文献检索、证据质量评价、证据强度分级的全流程技术框架,可显著提升申报材料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减少行政资源浪费,规范企业研发和申报行为,减少虚假宣传,提升消费者信任度,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2)驱动产业创新与国际化进程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的动态更新是产业创新的核心动力。

然而,现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基本集中在补充传统营养素方面,《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也不能满足创新需求。

本标准通过建立基于循证营养学的证据评价体系,将为更多原料、功能的科学论证提供标准化工具。

企业可以依据该标准,更加科学、系统地开展新原料的功效研究和产品开发工作,并加速中国保健食品与国际标准接轨,为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提供 “技术通行证”。

1.2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37号)等法律、办法、细则等文件对保健功能评价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明确保健功能评价需基于科学证据,但缺乏细化的技术指南。

标准填补了这一空白,为其提供方法论支撑,是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技术工具。

1.3 标准实施后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标准化可降低企业研发试错成本(如减少无效申报),提高原料/功能审批效率,预计每年节约行业成本超10亿元。

(2)社会效益:通过科学证据分级,避免夸大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保健食品从 “经验驱动” 转向 “循证驱动”,提升全民健康素养。

(3)生态效益:减少因虚假宣传导致的资源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

2. 项目可行性 2.1 产业发展基础 中国保健食品产业链完整,涵盖原料种植、研发、生产、销售全环节。

标准起草单位包括中国营养学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等权威机构,以及汤臣倍健、纽崔莱等龙头企业,具备产业协同实施能力。

行业对科学证据评价的需求迫切,标准实施将直接服务于企业创新。

2.2 技术成熟度与经济性 (1)技术基础:标准参考借鉴国际GRADE方法、加拿大、美国、欧盟等法规实践,并结合中国营养学会《食物与健康:科学证据共识》,形成符合国情的评价体系。

中国营养学会已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修订、《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修订等项目中应用循证方法,形成可复制的技术路径。

证据分级、文献检索策略等关键技术已通过团体标准(T/CNSS 031-2024)验证,具备推广条件。

(2)经济性:企业实施标准的边际成本主要为文献检索与评价费用(年均约5~10万元),远低于实验成本和违规风险成本。

标准将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政策衔接,形成“标准-目录-审批”联动机制,减少企业研发风险。

起草单位计划开展全国性宣贯培训,确保企业、监管部门掌握评价方法,减少标准适用不当风险。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主要围绕保健食品原料与保健功能关系的科学证据评价,重点明晰保健食品原料与保健功能关系的科学证据评价的基本原则、文献收集方法、评价程序、 证据等级以及推荐建议,以及证据报告的方法和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