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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直播电商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由 TC611(全国平台经济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目录

基础信息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公示开始日期
2026-01-06
公示截止日期
2026-02-05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080.99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080 服务
03.080.99 其他服务
归口单位
全国平台经济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平台经济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直播电商从快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亟需持续规范治理。

近年来,我国直播电商行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直播电商用户规模持续扩大。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 2024 年 6 月,我国直播电商用户规模为 5.97 亿人,占整体网民用户规模的 54.7%。

直播电商用户已成为消费增长的核心驱动力。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直播电商交易规模达到53,256亿元,同比增长8.31%。

中国社科院、中国市场学会发布《2024年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趋势观察》报告测算,2024年1-11月,全国直播电商零售额达4.3万亿元,其增长势头为电商行业贡献了80%增量。

消费者通过直播电商购买商品已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购物方式。

与此同时,消费纠纷也呈高发态势,根据全国 12315 平台接收涉及直播电商的投诉举报信息,售后服务、质量问题、不正当竞争是最突出的问题。

直播电商的多主体、长链条、虚拟性、跨区域,以及准入门槛低、直播及时灵活、数据复杂等特点,使得监管部门难以通过主动监测的方式发现问题,导致虚假宣传、虚构交易、货不对板、假冒伪劣、侵权违约等问题屡见不鲜,影响了直播电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因此,直播电商亟需持续规范治理。

直播电商平台是平台经济和直播电商规范治理的关键节点。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推动平台经济标准化建设,健全依据标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机制。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数字经济发展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健全完善协同监管规则制度,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多元共治新格局,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鼓励出台行业标准规范,推进行业服务标准建设,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规范网络交易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但仍存在系统性不够,操作性不足等问题。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起草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拟加强对直播电商的监督管理,并制定配套标准辅助政策落地实施。

本标准将作为拟发布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标准之一,针对直播电商主体多、链条长、准入门槛低、跨区域、监管难等特点,聚焦售后服务、产品服务质量、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围绕直播电商相关主体责任,从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及直播营销人员等不同主体的服务管理环节入手,规定各主体在产品服务质量、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系统构建直播电商平台服务管理框架,为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治理和监管提供支撑,进一步推动直播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给出了直播电商平台的服务管理框架,提出了总体原则与要求,规定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落实直播电商主体责任的制度机制建设等要求,适用于直播电商平台的服务和管理,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直播电商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3 术语和定义 4 服务管理框架 5 总体要求 6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6.1 基础性制度机制管理 6.2 直播电商权限管理 6.3 直播电商资质信息管理 6.4 信息管理 6.5 风险管理 6.6 消费者权益保护 6.7 投诉举报管理 6.8 合规管理服务 7 直播间运营者 7.1 资质信息登记 7.2 直播间信息管理 7.3 直播选品审核 7.4 营销宣传推介管理 7.5 售后服务 8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8.1 资质信息登记 8.2 直播营销人员管理 8.3 直播营销人员教育培训 8.4 直播营销日常管理 9 直播营销人员 9.1 资质信息登记 9.2 营销审查 9.3 宣传推介 9.4 售后服务 附录A(资料性) 直播电商准入准出管理流程示例 附录B(资料性) 禁限售商品服务目录示例 附录C(资料性) 选品审核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