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 、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33 电信、音频和视频工程 |
| 33.060 无线通信 |
| 33.060.20 接收和发射设备 |
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也包括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它电器装置等。
本文件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安全原则、操作条件、设计与结构要求、防护要求,以及适当情况下规定的试验方法、评价方法、防护措施等。 本文件主要适用于需由技术人员操作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也适用于包括组合单元、匹配网络和冷却系统在内的辅助设备和辅助装置,但不包括不构成发射机组成部分的天线系统、相关馈线和匹配网络,也不包括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而无保护接地的安全绝缘结构的二类发射设备,以及由电池供电的发射机或无线通信的无线电基站和固定终端站,这些设备可由其他标准范围所涵盖。本标准不保证当设备非正常工作时,在设备上工作的非熟练人员的安全。本标准的使用并不限于型式试验,还可用于设备安装之后的验收试验,设备部件变更后的试验,以及为保证设备在整个寿命期间的安全以适当的时间间隔所进行的试验。 强制的理由:本文件为涉及无线电发射设备自身及操作安全等在内的基础性标准,并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应与各应用领域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技术标准配合使用,故设定为强制。 修订的理由: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版本存在较大差异,许多指标和要求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变化较大的有:1. 国际标准对测试的一般性条件进行了说明;2. 增加了电池的要求说明;3. 增加了对于雷达的要求说明;4. 增加了对于眼睛保护的要求说明;5. 增加了对于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的要求说明;6. 增加了对于接触温度限值的说明。这些条款表述的更新,紧跟无线电产品发展步伐,为适应产品更新迭代的发展,本强制性国标急需按照IEC 的最新版进行修订,以符合国际贸易要求,促进我国相关产品领域的良好发展。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