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法庭科学 录音检验 语音同一认定》由 TC179(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公安部。
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鉴定中心 、广东省公安厅 、江苏省公安厅 、中国政法大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公安厅 、合肥市公安局 、南京市公安局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北京市公安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浙江省公安厅 。
| 07 数学、自然科学 |
| 07.140 法医学 |
录音,从其证据属性来看,属于“视听资料”证据,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证据。
随着信息时代数字化进程的演进和录音设备的普及,录音获取的方法越来越便捷、越来越隐蔽,渠道也越来越多,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加上录音具有稳定性、唯一性、证据效力强等特点,不但能够清晰还原案件事实,还能直接反映个说话人的个体特征,在对案件事实的还原和证明上,录音可以起到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的作用。
录音作为证据的司法鉴定需求呈爆发式增长,涉及到的案件类型十分广泛,包括杀人、非法集资、炸弹恐吓、反腐、涉黑、涉毒、敲诈勒索、交通肇事、强奸猥亵、电信诈骗等,尤其是非接触性、隐蔽性高、跨地域性的案件;而且,在很多案件中,涉案录音往往是可获取到的与犯罪人身份特征相关的关键甚至是唯一证据。
经实践反复证明,录音证据已经成为揭露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在各类犯罪的执法和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越发凸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证据支撑作用。
录音检验,为澄清事实真相、揭露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关键保障,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稳定。
而且录音检验广泛适用于多个行业领域,除了公安系统之外,检察、法院、司法、国安、纪检、监察、军队等行业均开展了录音检验这一工作。
但是,录音检验领域的国标极其缺乏,目前仅有《法庭科学语音及音频检验术语》(GB/T 35048—2018)这一项国标,既缺少相应的基础标准,也缺少相应的技术标准等。
标准,是保障录音检验鉴定科学性、可靠性的基本要求。
国标的缺乏导致录音检验在国内各领域、各实验室、各鉴定机构之间方法不尽相同、缺乏一致性,在结果的可比和互认方面存在分歧,直接影响了法庭科学录音检验结果证据效力的发挥,也极大限制了录音检验技术的长足发展和广泛应用。
同时,国标的缺乏也导致了国际法庭科学录音检验标准化缺少中国声音,美国、欧盟、英国制定的标准在国际领域受高度关注,但中国法庭科学录音检验缺少国际话语权,应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出中国声音,助力奠定我国录音检验技术标准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
录音检验中,语音同一认定是需求最大的检验鉴定项目。
本标准的制定可规范和统一语音同一认定的检验步骤、方法等内容,直接解决录音检验案件日益增多同鉴定技术无国标之间的矛盾,满足持续增长的检验鉴定需求,充分发挥录音在执法办案中的关键作用。
本标准为制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围绕法庭科学领域录音检验中语音同一认定方法,包括检验设备、检验步骤、鉴定意见种类及表述。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录音检验中的语音同一认定。
《法庭科学语音同一认定技术规范》(GA/T 143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