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再加工纤维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由 424(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委托TC513(全国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质检院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纤维检验局 、哈尔滨学院等 。
| 59 纺织和皮革技术 |
| 59.060 纺织纤维 |
| 59.060.99 其他纺织纤维 |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
| 1 | EN |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 随着全球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产业的协同发展及国际标准体系对接需求的日益凸显,将再加工纤维安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翻译成外文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方面,国家层面已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翻译外文版标准是落实国家政策、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接轨的必然举措,可助力国内外产业政策衔接,为跨国企业参与废旧纺织品回收、消毒、分拣及综合利用等环节提供统一的技术遵循;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如 CEAP 正积极推动成员国建立废弃纺织品收集分拣指南以提升行业可持续性,此时外文版标准的推出,能有效消除中外标准语言壁垒,促进国际贸易中再加工纤维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互认,既便于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也能让国际社会更深入了解中国在再加工纤维领域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而增强中国在全球纺织品循环利用标准体系建设中的话语权,推动产业向国际化、规范化方向高质量发展。 |
在加工纤维
GB/T 32479-2016发布以来,这十年,再加工纤维产业发展变化很大,作为新兴产业已颇具规模,成本低、技术成熟,国内多地再加工纤维行业已成为特色产业集群,如浙江省苍南、浦江、江苏省江阴、张家港等,仅以浙江苍南县为例,其废旧纺织循环利用产业是我国最大的,总产值约45亿元。
但全国各地再加工纤维产业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也缺乏对再加工纤维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手段和强制性标准底线约束保障,也存在安全监管漏洞风险。
因为该标准内容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底线,建议转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近年来关于促进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的政策新要求和新时期下市场监管新需求进行修订来适应产业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协调性。
发展循环经济是推动绿色增长、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
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对节约资源、减污降碳具有重要意义,是有效补充我国纺织工业原材料供应、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
但我国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率不高,根据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废纺专委会测算,2023年我国废旧纺织品产生量约为2334万吨,回收利用量约为553万吨,回收利用率达到23.7%。
缺少适应产业发展现状的标准约束,不确定性限制了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的积极性,规范生产再加工纤维、合规使用再加工纤维,确保再加工纤维的质量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再加工纤维作为原料应用场景越来越多,在纺织品生产中再加工纤维与原产纤维以一定比例配比生产的纱线质量能够符合纺织应用要求,在生活用品中有绗缝被和清洁用具如拖把等,企业规模和技术水平都得到了提升,尤其是行业内龙头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显现了高质量发展的特质,为我国在废旧纺织品领域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奠定了基础。
综合上述质量安全风险、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市场监管需求、产业发展特点等情况,同时考虑该标准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转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后,能够更有效的兼顾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底线的要求,修订后的标准将对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件界定了再加工纤维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再加工纤维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证实方法,给出了检验规则、标识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再加工纤维。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对I类和II类两类再加工纤维分别提出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 拟修订内容包括: 更改规范性引用文件; 更改再加工纤维的定义,增加了I类再加工纤维、II类再加工纤维的定义; 增加了对于再加工纤维不同用途不同要求的分类; 增加对I类再加工纤维考核禁用偶氮染料的要求; 增加了试验方法; 更改了抽样; 更改标识的要求。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