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再加工纤维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由 424(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委托TC513(全国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质检院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纤维检验局 、哈尔滨学院等 。
| 59 纺织和皮革技术 |
| 59.060 纺织纤维 |
| 59.060.99 其他纺织纤维 |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
| 1 | EN |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 随着全球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产业的协同发展及国际标准体系对接需求的日益凸显,将再加工纤维安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翻译成外文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方面,国家层面已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翻译外文版标准是落实国家政策、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接轨的必然举措,可助力国内外产业政策衔接,为跨国企业参与废旧纺织品回收、消毒、分拣及综合利用等环节提供统一的技术遵循;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如 CEAP 正积极推动成员国建立废弃纺织品收集分拣指南以提升行业可持续性,此时外文版标准的推出,能有效消除中外标准语言壁垒,促进国际贸易中再加工纤维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互认,既便于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也能让国际社会更深入了解中国在再加工纤维领域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而增强中国在全球纺织品循环利用标准体系建设中的话语权,推动产业向国际化、规范化方向高质量发展。 |
在加工纤维
本文件界定了再加工纤维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再加工纤维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证实方法,给出了检验规则、标识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再加工纤维。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对I类和II类两类再加工纤维分别提出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 拟修订内容包括: 更改规范性引用文件; 更改再加工纤维的定义,增加了I类再加工纤维、II类再加工纤维的定义; 增加了对于再加工纤维不同用途不同要求的分类; 增加对I类再加工纤维考核禁用偶氮染料的要求; 增加了试验方法; 更改了抽样; 更改标识的要求。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