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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人工智能医疗器械 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4部分:可追溯性》由 464(国家药监局)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上海联影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药集团医疗器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上海长征医院推想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德医智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6292-T-464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5-12-02
公示开始日期
2025-10-11
公示截止日期
2025-11-10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40.99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40 医疗设备
11.040.99 其他医疗设备
归口单位
国家药监局
执行单位
国家药监局
主管部门
国家药监局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大数据的不断积累,人工智能医疗器械领域发展迅猛,我国已有100多款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产品获批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200多款产品获批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可追溯性是支撑人工智能自身透明度、可责性、可审计性的关键质量特性。

建立可追溯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于促进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依托国家药监局已发布的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行业标准YY/T 1833.4,旨在明确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设计开发过程、生产过程、使用过程和更新过程四个阶段的活动的可追溯性要求,加强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算法、输入数据、输出结果的可追溯性,帮助监管部门与用户和制造商之间建立反馈,共享信息,确保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命周期内需求、设计、验证与确认的一致性,便于问题定位和风险控制,为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监管提供支撑。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可追溯性通用要求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设计开发过程、生产过程、使用过程和更新过程的可追溯性活动。本文件不适用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流通环节。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可追溯性通用要求,技术内容面向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使用和更新过程四个阶段。其中设计开发过程重点考虑人工智能算法需求、算法设计、算法实现、验证与确认、风险管理、数据集六大要素及其内在关联,以过程文档和可追溯性矩阵的形式呈现;生产过程参考医疗器械软件生产过程的通用要求;使用过程考虑软件功能、软件界面和临床部署要求;更新过程考虑产品在各个阶段的更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