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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人工智能医疗器械 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3部分:数据标注通用要求》由 464(国家药监局)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上海长征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浙江大学广州大学深圳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腾讯医疗健康(深圳)有限公司上海联影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推想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德医智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6298-T-464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5-12-02
公示开始日期
2025-10-11
公示截止日期
2025-11-10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40.99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40 医疗设备
11.040.99 其他医疗设备
归口单位
国家药监局
执行单位
国家药监局
主管部门
国家药监局

起草单位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是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数据标注的基础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各种临床方向和场景下的标注专家共识,考虑了各种常见模态的实际情况。 本标准的范围是:本文件规定了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数据标注通用要求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数据标注活动。。 本标准第四章提出了数据集标注任务说明文档的通用要求,包括人机料法环等具体细节。本标准第五章提出了数据标注质量特性的含义及表征,用于指导标注责任方在标注前明确设计输入或预期的指标;该章节的内容与YY/T 1833.3-2022形成呼应。本标准第六章提出了数据标注过程质控的要求,用于指导标注责任方开展过程管理并形成必要的可追溯记录。本标准第7章提出了数据标注工具的推荐性技术要求,包括软件功能、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等方面,有助于指导标注责任方科学合理地选用标注工具,更好地控制风险。本标准第8章提出了数据标注质量评价的方法,对前面三章的内容进行验证,最终形成评价报告,实现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