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缺氧作业安全通用要求》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28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火箭军特色医学中心 、北京恒信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北科绿洲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海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100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1.标准范围 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修订为“适用于具有潜在的和(或)明确的缺氧风险的作业场所中的作业人员防护。”。此外,为避免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内容重复,本文件适用范围剔除有限空间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更新引用标准,并根据标准正文需要,修改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6220 呼吸防护 长管呼吸器、GB 6095 坠落防护 安全带、GB 12358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器 通用技术要求、GB/T 16556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 23394 呼吸防护 正压式自给闭路压缩氧气呼吸器、GB 24543 坠落防护 安全绳、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38228 呼吸防护 自给闭路式氧气逃生呼吸器、GB 38451 呼吸防护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逃生呼吸器、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 3.术语和定义 增加窒息性气体1个术语及其定义,修改缺氧、缺氧作业2个术语及其定义,删除一般缺氧危险作业、特殊缺氧危险作业2个术语及其定义。 4.缺氧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 修改缺氧作业场所分类,明确除有限空间外的其他具有潜在的和(或)明确的缺氧风险的场所或设备设施。 5.缺氧作业风险评估 增加缺氧作业风险评估要求。要求进入具有缺氧风险的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前,针对环境缺氧风险级别进行评估。分析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中是否存在潜在或明确单纯性窒息性气体产生或泄漏源及氧气吸收/消耗工艺,并结合作业人员体力劳动分级、氧含量对人体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评估进入缺氧风险环境的作业安全风险。 6.缺氧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通用作业安全防护要求 针对不同缺氧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根据缺氧作业风险级别,作业特点,制定通用性安全防护要求。具体体现在: (1)生产/储存/使用窒息气体设备设施及所在场所,生产/储存/使用具有消耗或吸收氧物质设备设施及所在场所这两类,根据其潜在缺氧风险更高的特点,从气体检测、通风、个人防护方面提出要求。同时,考虑因窒息气体泄漏等原因,需要在明显缺氧风险环境下作业的情况,从呼吸防护、通风、作业监护等方面提出相应安全技术要求。 (2)地下工程、设施及场所,提出地下工程、设施及场所大气压在86 kPa~106 kPa范围内时,作业环境氧含量要求。根据场所更具场所空间大,存在潜在缺氧风险的特点,提出设置可靠的通风系统或氧气补充系统的要求,并给出氧气补充系统的种类。针对通风系统或氧气补充系统不能启动的情况应满足的个体安全防护提出要求。 (3)水下设备设施,提出水下设备设施大气压在86 kPa~106 kPa范围内时,作业环境氧含量要求,并提出当作业场所大气压超出86 kPa~106 kPa范围时的氧含量要求。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与地下工程、设施及场所类似。 (4)中、高原地区,针对高原地区能够明显产生缺氧的生理效应的,重点提出改善环境氧分压的工程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提出要求。 此外,根据修订后标准的适用范围,删除现行标准中特殊缺氧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的相关内容。 7.应急救援措施 修改应急救援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