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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缺氧作业安全通用要求》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28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火箭军特色医学中心北京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北科绿洲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海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6241-Q-450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5-10-31
公示开始日期
2025-09-15
公示截止日期
2025-10-15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10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100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氧气是人体新陈代谢和生命活动的必需物质。

缺氧会对人体多系统及脏器造成严重损害。

环境中氧含量降至15%-19.5%时,人体体力下降、协调性降低,易诱发冠心病、肺病;12%-14%时,呼吸、脉搏加快,协调性与判断力进一步下降;8%-10%时,出现精神失常、昏迷、呕吐、脸色死灰;4%-6%时,40秒内可致昏迷、痉挛、呼吸衰竭甚至死亡。

缺氧环境作业防护不当极易引发事故。

例如:2015年陕西佛坪水电站隧洞缺氧事故致2死2伤;同年中原特钢真空泵房事故致3死3伤;2022年东莞电子公司干燥房事故致1死2伤。

为保障缺氧环境作业安全,1988年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原北京市劳保所)起草制定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1988)。

该标准界定了密闭设备、地下及地上有限空间三类缺氧危险环境,并规定了防缺氧安全技术要求。

2006年首次修订,将缺氧定义氧浓度从18%提高至19.5%,并更新了作业场所分类、防护措施、培训教育及应急救援等内容。

该标准作为基础规范,被《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6993-2021)、《铅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19-2013)、《电力行业缺氧危险作业监测与防护技术规范》(DL/T 1200-2013)等多项国标、行标引用,对指导相关行业安全作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标准实施近20年,随着技术发展和标准体系完善,其适用范围和技术内容已显不足,亟需修订,原因如下: 避免内容重复,调整适用范围: 现行标准虽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人员防护”,但技术内容主要聚焦“有限空间缺氧环境”。

而2020年国家强制标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已对此类环境作出系统规定。

此外,《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6993-2021)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也分别对船舶、危化品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提出了要求。

为避免重复,需调整本标准适用范围。

补充非有限空间场所防护要求: 在石化、煤化工、医药(涉及窒息性物质)、采矿、交运施工、水下科研生产等领域,存在大量具有缺氧风险的非有限空间作业场所。

现行标准对此类场所的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规定不够全面,需修订补充。

纳入高海拔地区低氧分压防护: 氧含量虽不随海拔变化,但氧分压降低会产生类似缺氧的生理效应。

我国海拔超1300m地区占国土面积超50%(主要在中西部),如西藏(约230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超4000米,几乎全在2500米以上)。

随着“一带一路”推进带动中西部深度建设,高海拔地区作业量剧增,低氧分压对劳动者(尤其从事中、重体力劳动)安全健康的显著不良影响不容忽视。

本标准需与时俱进,考虑中高原常规作业场所因低氧分压产生的安全防护需求。

基于以上原因,需修订本标准。

修订后将覆盖所有存在潜在或明显缺氧风险的作业场所及其风险级别,从通用性、关键性安全防护措施入手修订技术要求。

一方面为相关企业改善缺氧作业条件、规范安全行为和防护措施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监管部门开展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防护措施提供有力抓手。

标准的实施对遏制缺氧窒息事故、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标准范围 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修订为“适用于具有潜在的和(或)明确的缺氧风险的作业场所中的作业人员防护。”。此外,为避免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内容重复,本文件适用范围剔除有限空间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更新引用标准,并根据标准正文需要,修改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6220 呼吸防护 长管呼吸器、GB 6095 坠落防护 安全带、GB 12358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器 通用技术要求、GB/T 16556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 23394 呼吸防护 正压式自给闭路压缩氧气呼吸器、GB 24543 坠落防护 安全绳、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38228 呼吸防护 自给闭路式氧气逃生呼吸器、GB 38451 呼吸防护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逃生呼吸器、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 3.术语和定义 增加窒息性气体1个术语及其定义,修改缺氧、缺氧作业2个术语及其定义,删除一般缺氧危险作业、特殊缺氧危险作业2个术语及其定义。 4.缺氧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 修改缺氧作业场所分类,明确除有限空间外的其他具有潜在的和(或)明确的缺氧风险的场所或设备设施。 5.缺氧作业风险评估 增加缺氧作业风险评估要求。要求进入具有缺氧风险的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前,针对环境缺氧风险级别进行评估。分析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中是否存在潜在或明确单纯性窒息性气体产生或泄漏源及氧气吸收/消耗工艺,并结合作业人员体力劳动分级、氧含量对人体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评估进入缺氧风险环境的作业安全风险。 6.缺氧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通用作业安全防护要求 针对不同缺氧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根据缺氧作业风险级别,作业特点,制定通用性安全防护要求。具体体现在: (1)生产/储存/使用窒息气体设备设施及所在场所,生产/储存/使用具有消耗或吸收氧物质设备设施及所在场所这两类,根据其潜在缺氧风险更高的特点,从气体检测、通风、个人防护方面提出要求。同时,考虑因窒息气体泄漏等原因,需要在明显缺氧风险环境下作业的情况,从呼吸防护、通风、作业监护等方面提出相应安全技术要求。 (2)地下工程、设施及场所,提出地下工程、设施及场所大气压在86 kPa~106 kPa范围内时,作业环境氧含量要求。根据场所更具场所空间大,存在潜在缺氧风险的特点,提出设置可靠的通风系统或氧气补充系统的要求,并给出氧气补充系统的种类。针对通风系统或氧气补充系统不能启动的情况应满足的个体安全防护提出要求。 (3)水下设备设施,提出水下设备设施大气压在86 kPa~106 kPa范围内时,作业环境氧含量要求,并提出当作业场所大气压超出86 kPa~106 kPa范围时的氧含量要求。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与地下工程、设施及场所类似。 (4)中、高原地区,针对高原地区能够明显产生缺氧的生理效应的,重点提出改善环境氧分压的工程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提出要求。 此外,根据修订后标准的适用范围,删除现行标准中特殊缺氧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的相关内容。 7.应急救援措施 修改应急救援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