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数据服务能力评估 第3部分:实施指南》由 TC609(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数据局。
主要起草单位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浪潮云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首实安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国家信息中心 、信通院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重庆)有限公司 、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大数据先进技术研究院 、北京大学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 、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赛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管理研究所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网御星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科技大学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赛西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 35.240.70 信息技术在自然科学中的应用 |
本标准提供了开展数据服务能力评估的指南,包括评估原则、评估过程及成熟度等级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第三方机构对数据服务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也可供数据服务提供方进行自评估时参考。 本标准规定的数据服务能力评估方法以客观性、系统性、一致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基于5级成熟度,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评估流程分为三阶段,准备阶段、正式评估、结果确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