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实施指南》由 TC609(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数据局。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 、国家信息中心 、北京市大数据中心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从目的层面来看,随着数字化进程加速,数据资源已成为重要战略资产。
当前数据资源管理缺乏统一的登记规范,导致数据权属不明、质量参差不齐、流通共享困难等问题凸显。
本标准旨在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为先导,建立一套科学、全面、可操作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规范,明确登记流程、内容、标准要求等关键要素,从多方面规范登记工作,保障登记信息质量,推动数据流通共享,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挖掘。
从意义层面来看,本标准能有效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促进数据资源的有效管理与合理利用;促进数据共享与流通,打破数据孤岛,激发数据创新活力,为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基础;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数据资源在各领域应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的各项活动,涵盖公共数据资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技术内容: (1)术语和定义:对公共数据资源、数据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登记信息等核心术语进行准确界定,确保标准使用过程中的概念一致性。 (2)登记原则:确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遵循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唯一性等基本原则,规范登记行为。 (3)登记程序:详细规定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证等具体步骤和操作要求,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和反馈机制,保障登记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 (4)登记信息内容: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时应包含的数据基本信息(如数据名称、数据分类、行业分类、覆盖地区、数据内容简介等)、数据生产及其他信息(如数据存储信息、数据场景说明、共有数据信息等)、附加信息(如数据目录、数据合规性来源及承诺等),确保登记信息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5)登记管理要求:对登记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登记信息的存储与维护、登记信息的查询与使用权限管理、登记信息的变更与注销处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保障登记工作的规范运行和登记信息的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