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化工废盐综合利用技术要求》由 TC415(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清华大学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30 废物 |
| 13.030.10 固态废物 |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工废盐的综合利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方法原理、工艺流程、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工艺路线和操作步骤、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本文件适用于医药、农药、化学原料、染料、合成树脂、冶金和煤化工等行业产生的化工废盐(主要包括氯化钠、硫酸钠、氯化钾、硫酸钾、硫酸铵、氯化铵、磷酸氢二钠、亚硫酸氢钠、亚硫酸钠)等的综合利用。 2.主要技术内容 化工废盐综合利用是将化工废盐及其预处理产物直接作为原材料,或者转化为原材料的活动。 1)总体要求 应根据化工废盐行业来源、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选用有效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去除工艺;综合利用产物若有相应类别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若利用产物含有其相应类别产品质量标准中未包含的特征污染物,应以利用产物中的特征污染物为评价对象,综合考虑其在利用过程中的迁移转化行为以及利用产物的用途,进行环境风险定性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特征污染物限值。 2)收集、运输和贮存要求 应根据化工废盐产生的工艺特征、排放周期、污染特性等因素制定收集计划,不同行业来源的化工废盐应实施源头分类收集。 属于危险废物的化工废盐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属于危险废物的化工废盐,其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和包装物应按HJ 1276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化工废盐收集、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防火、防雨、防泄露、防飞扬、防挥发等污染防治措施。 化工废盐在收集、运输、贮存过程中,应使用耐盐腐蚀材料制成的包装物进行包装,并确保包装物封口。 3)综合利用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化工废盐综合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废气逸出和恶臭物质扩散。 化工废盐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应满足GB 8978、GB 31573等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化工废盐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和废水处理污泥等固体废物,应按照GB 5085.1~7判定其属性,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4)综合利用产物要求 综合利用产物用作联碱法制纯碱原料时,除满足GB/T 5462相关要求外,还应按HJ 1091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识别利用产物中的有害成分,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开展利用活动。 综合利用产物用作离子膜烧碱用盐时,除满足QB/T 5270相关要求外,还应按HJ 1091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识别利用产物中的有害成分,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开展利用活动。 综合利用产物用作肥料时,除满足《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农业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外,还应按HJ 1091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识别利用产物中的有害成分,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开展利用活动。 综合利用产物用作融雪剂时,除满足GB 23851中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按HJ 1091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识别利用产物中的有害成分,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开展利用活动。 5)环境监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