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化工废盐综合利用技术规范》由 TC415(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清华大学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30 废物 |
| 13.030.10 固态废物 |
我国是世界化工产值第一大国,化工行业总产值约14万亿元,占全球化工产值的40%左右。
随着我国化工行业的迅猛发展,化工废盐产生量也随之逐年递增,化工废盐具有产生面广、量大、种类多、组分复杂等特点,其中有机污染化工废盐最常见、处理难度最大的一类可溶性固体废物,普遍具有废物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据测算,我国化工行业产生的废盐产生量超过2000万吨/年,而且还在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
这类废盐以硫酸钠、氯化钠及二者的混合物为主,有的废盐还伴有重金属、有毒难降解有机物、硝酸根等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有机污染化工废盐中的污染物不仅会直接危害人类健康,若处理不当,还会导致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甚至导致土地盐碱化、生态环境恶化。
除废物属性外,有机污染化工废盐也具备着资源属性。
作为化学工业的最基本原料之一,氯化钠和硫酸钠等原生盐类当前主要通过盐矿开采、海水蒸发等途径获取,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生产方式尚未根本性扭转。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当前,我国有机污染化工废盐资源化利用存在规范化水平低、利用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低等突出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痛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水平的需求十分迫切,且空间巨大,亟需建立完善化工废盐利用处置的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攻关利用处置技术并开展工程应用示范,助力我国由化工大国向强国迈进。
随着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与废盐资源化技术的升级,利用有机污染化工废盐生产的副产盐的消纳至关重要。
理论上,每年约有8000万吨氯化钠产品可作为烧碱和纯碱行业的生产原料,但实际运行发现,离子膜烧碱遇到的主要问题为副产氯化钠中的有机杂质污染离子膜,造成系统难以稳定运行;氨碱法制纯碱技术目前非常成熟,但是原盐利用率低,且每处理1吨氯化钠需要排放10吨以上氯化钙废水,二次环境污染严重。
研究认为,氯化钠大规模高值转化的理想途径为进入电膜系统制酸碱后回用到生产系统,但需要解决盐中残留有机物对膜的污染。
副产硫酸钠目前仅少量用于制备硫化碱或作为印染行业的添加剂,每年全国消纳量不足300万吨,无法满足近千万吨副产硫酸钠的消纳需求,亟需探索开拓副产盐大规模消纳途径。
系列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文件中均提到了要加强对化工废盐的管理与研究。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提出:“(二十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提出:“(六)加强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十八)鼓励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难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调查,分阶段分步骤制定重点行业、重点类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环固体〔2023〕23号)提出:“加快建设国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6个区域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和20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将废盐作为重点关注的危险废物种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推进化工废盐综合利用产业环境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化工废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解决废盐堆存及污染问题,特提出该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工废盐的综合利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方法原理、工艺流程、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工艺路线和操作步骤、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本文件适用于医药、农药、化学原料、染料、合成树脂、冶金和煤化工等行业产生的化工废盐(主要包括氯化钠、硫酸钠、氯化钾、硫酸钾、硫酸铵、氯化铵、磷酸氢二钠、亚硫酸氢钠、亚硫酸钠)等的综合利用。 2.主要技术内容 化工废盐综合利用是将化工废盐及其预处理产物直接作为原材料,或者转化为原材料的活动。 1)总体要求 应根据化工废盐行业来源、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选用有效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去除工艺;综合利用产物若有相应类别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若利用产物含有其相应类别产品质量标准中未包含的特征污染物,应以利用产物中的特征污染物为评价对象,综合考虑其在利用过程中的迁移转化行为以及利用产物的用途,进行环境风险定性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特征污染物限值。 2)收集、运输和贮存要求 应根据化工废盐产生的工艺特征、排放周期、污染特性等因素制定收集计划,不同行业来源的化工废盐应实施源头分类收集。 属于危险废物的化工废盐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属于危险废物的化工废盐,其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和包装物应按HJ 1276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化工废盐收集、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防火、防雨、防泄露、防飞扬、防挥发等污染防治措施。 化工废盐在收集、运输、贮存过程中,应使用耐盐腐蚀材料制成的包装物进行包装,并确保包装物封口。 3)综合利用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化工废盐综合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废气逸出和恶臭物质扩散。 化工废盐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应满足GB 8978、GB 31573等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化工废盐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和废水处理污泥等固体废物,应按照GB 5085.1~7判定其属性,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4)综合利用产物要求 综合利用产物用作联碱法制纯碱原料时,除满足GB/T 5462相关要求外,还应按HJ 1091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识别利用产物中的有害成分,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开展利用活动。 综合利用产物用作离子膜烧碱用盐时,除满足QB/T 5270相关要求外,还应按HJ 1091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识别利用产物中的有害成分,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开展利用活动。 综合利用产物用作肥料时,除满足《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农业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外,还应按HJ 1091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识别利用产物中的有害成分,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开展利用活动。 综合利用产物用作融雪剂时,除满足GB 23851中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按HJ 1091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识别利用产物中的有害成分,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开展利用活动。 5)环境监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