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矿井水综合利用水质要求》由 TC442(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60 水质 |
| 13.060.25 工业用水 |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2023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指出西北干旱地区要采取适用的淡化技术,分区分类利用微咸水。
推进生态景观节水,推动矿井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
矿区生产优先利用矿井水,将满足标准的矿井水用于周边工业生产、国土绿化、生活杂用、生态补水,统筹建设处理回用设施和管网。
2024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明确了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目标:到2025年,全国矿井水利用率不断提升,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以上。
生产和生活利用方面,常规处理后用于选煤厂、矸石山等地面降尘、煤炭洗选,达到绿化用水标准的,可用于洒水绿化。
矿井水深度处理后,可作为煤化工等行业的生产用水,火电、钢铁等行业的循环冷却水。
有条件矿区,可将满足使用水质标准要求的矿井水输送至工业园区、企业或周边城镇,作为生产用水和市政杂用。
生态和农业用水方面,地下水超采地区,在依法合规且科学评估矿井安全影响、区域水环境影响后,探索将矿井水深度处理且水质达标后进行地下水回补或存储的可行性。
在黄河流域严重缺水地区,鼓励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牧区,代替地下水和地表水;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流域生态用水。
指导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了制修订矿井水用于各领域的分级分质系列标准、技术规范,适时制定矿井水处理能耗、矿区地下水回补等方面标准制定工作。
我国煤炭资源十分丰富,近3年原煤产量分别为40.7亿吨、45.6亿吨、47.1亿吨,按吨煤涌水量2 m3计算,全国2023年矿井涌水量可达94.2 亿m3,黄河流域矿井涌水约60 亿m3。
我国煤炭主产大部分地区干旱缺水,地下水资源也十分贫乏。
大力推进矿井水的高效利用,对于缓解水资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支撑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但目前矿井水的全产业链综合利用参考标准均存在较大争议,缺乏精准的标准依据,带来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
本标准的制订对实施矿井水分级、分质的无害化、资源化高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为科学合理利用矿井水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同时也是落实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
本文件规定了矿井水综合利用工业用水、杂用水、生态补水、农业用水的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和安全利用。 本文件适用于以矿井水为原水的工业用水、杂用水、生态补水、农业用水等的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