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N类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114SC7(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武汉)有限公司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 。
| 43 道路车辆工程 |
| 43.160 特种车辆 |
本标准涉及N类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包括N2、N3类罐式汽车和O3、O4类罐式挂车。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不少起因罐式半挂车辆侧翻后危险运输介质泄漏,导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事故。
现有的GB 28373标准已不能满足发展需要。
为了更好地规范罐式车辆的设计和生产,提高车辆的侧倾稳定性,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有必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以满足行业发展和管理需求。
原标准GB 28373—2012《N类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参考ECE R111-2001法规《关于就侧倾稳定性方面批准N类和O类罐式机动车的统一规定》对国内罐式车辆的侧倾稳定性提出了要求,但ECE R111-2001法规适用于危险品的罐式车辆,而《N类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GB 28373—2012)适用于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难以满足现行业发展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N2、N3类罐式汽车和O3、O4类罐式挂车。 本标准规定了N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的术语、定义、限值要求、实车试验法、模拟计算法、抽样与合格判定。 本次修订对于危险品的罐式车辆仍按原标准执行,但对于危险品的罐式车辆以外的其他罐式车辆参照《关于危险货物道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ADR协议)中“9.7.5.1 水平承载面的总体宽度(同轴最左侧轮胎 - 地面最外侧接触点与最右侧轮胎 - 地面最外侧接触点之间的距离)至少应达到满载罐车重心高度值的90%。”制定模拟计算+试验结合方法。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