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编制导则》由 332(水利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水利部。
主要起草单位 水利部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
《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
建立健全用水定额标准体系,是贯彻《节约用水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开展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的重要技术依据。
用水定额编制依赖于科学合理、技术可行的编制技术要求,开展《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编制导则》制修订工作。
二是指导和规范行业用水定额制修订工作的需要。
2016年8月发布了《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 32716-2016,以下简称《导则》),《导则》的实施在规范用水定额制修订管理、发挥用水定额的刚性约束和导向性作用、提高行业用水效率等方面,作用显著、成效明显。
《导则》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标准的作用发挥。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
2023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54.6%。
同时,服务业结构和业态也在不断优化,人民生活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导则》指导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编制指导性和科学性不强,相比于工业和农业灌溉,目前尚无专门适用于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编制的技术标准。
因此,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节水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亟需对《导则》进行修订。
三是完善优化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的需要。
《导则》规定了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编制技术要求,现行《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29404)、《工业用水定额编制通则》(GB/T 18820)分别规定了农业灌溉和工业用水定额的编制技术要求,标准内容存在一定交叉。
同时,《导则》于2016年发布,依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导则》亟需修订。
2024年3月,水利部开展了面向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结合新时期节水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导则》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导则》修订时标准名称修改为《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编制导则》,专门用于规范和指导目前相对薄弱的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编制工作,与其他标准相辅相成、作用互补。
目前,《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编制导则》已纳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除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外,主要包括:一是总则,主要包括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编制原则、编制资料要求、编制程序、编制内容、名称规定、用水量计算单位、用水边界和用水定额的分析确定方法;二是明确定了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编制具体要求;三是为更好指导用水定额编制工作,设计出不同行业用水定额编制的附录图表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