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由 332(水利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水利部。
主要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
在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背景下,为适应新时代水资源高质量发展要求,需要结合已完成的2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超采区界定、超采区分级标准、超采程度划分和评价内容等方面,联系管理工作新形势进一步完善,更新完善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步骤流程。
随着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的要求越来越来高,2017年印发的《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内容与最新的管理工作要求之间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次修订可以为下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做前期研究,指导各省区在第一次超采区划定的基础上,科学有效的进行新一轮划定和调整。
修订《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可以更好的指导各省区规范性开展超采区划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精简行政成本。
进一步科学划定超采区符合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新要求,能有效缓解地下水超采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修订《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能为全国各省区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提供指导依据,为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提供支撑。
完善我国地下水监管制度与标准体系,促进地下水规范化管理,有助于提高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能力。
标准主要包括地下水超采区界定、评价方法、评价步骤、动态监测、调查与资料整编等方面技术内容,具体内容如下:一是研究提出地下水超采区界定条件,根据地下水赋存介质类型、地下水更新难易及埋藏条件和地形地貌特征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分类,根据水位年均下降速率和年均地下水开采系数等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分级,并提出量化的超采区分级标准指标体系;二是研究提出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频次、资料和对象等要求,规定地下水超采区划分的步骤和方法,如开采系数法、水位动态法和引发问题法等,明确超采区范围确定、命名与编码要求,阐明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分要求;三是提出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针对每项评价内容,研究提出资料收集、调查评价、相关系数确定、变化情况对比分析等方面具体要求;四是提出地下水超采区动态监测、调查与资料整编等方面工作基本规定,针对每项监测与调查内容,研究提出具体的调查评价内容、监测技术方法、监测数据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