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导则》由 332(水利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水利部。
主要起草单位 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
1.目的 地下水是我国的重要供水水源,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安全、国家粮食安全、饮水安全与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来,地下水过度开发利用导致地下水资源日益匮乏,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土地荒漠化等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问题。
维持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性,保护和修复地下水系统,已刻不容缓。
科学划定地下水禁限采区,是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水法》要求: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1年,水利部启动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要求各省份在超采区评价基础上明确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
同年,水利部在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的“六条路径”之一的“复苏河湖生态环境”中明确提出“科学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工作任务。
2024年,李部长在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水利部办公厅印发《2024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等文件均要求加快推进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
《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导则》主要为全国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具体包括:地下超采区治理修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地下水封井压采、地下水水位监测与管控、水资源管理与刚性约束制度考核等工作。
2.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保障水安全重要讲话中提出了需要深入研究的10个重大问题,其中针对地下水超采治理,强调了要如何修复华北平原地下水超采及地面沉降的问题。
地下水禁限采管理是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主要管理措施之一。
《水法》和《地下水管理条例》都对地下水禁限采区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各省区虽然已陆续划定了地下水禁限采范围,但在划分标准、划分依据、划分对象等方面仍存在概念模糊、主观依赖性强等问题。
在近年实施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由于划定标准不统一,在客观评估各地禁限采区水资源管理政策方面,缺乏统一的尺度和抓手。
随着全国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结束,亟需国家制定出台统一的标准规范指导各地区开展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调整工作。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区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范围的划定、调整、命名、编码与制图等工作。 2.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划定;(6)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划定;(7)地下水禁限采区调整;(8)地下水禁限采区命名与编码;(9)地下水禁限采区制图。 本标准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地下水禁限采区内涵研究;(2)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方法研究;(3)典型区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4)《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导则》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