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再生利用 第6部分:再生材料溯源及核算》由 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14SC27(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43 道路车辆工程 |
| 43.020 道路车辆综合 |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
| 1 | EN | 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制定英文版有助于提高中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形成完善的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助力新能源汽车的出口与电池回收利用工作。 |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锂电池及锂离子电池回收材料的判定方法、核算范围、核算方法、溯源方案。 本文件适用于废旧锂离子电池经预处理、湿法浸出、共沉淀、煅烧等工艺制得的黑粉、再生金属盐、再生前驱体、再生正极材料全流程核算。 2、主要技术内容: 2.1 核算范围:再生原料比例核算边界从物料进入生产线开始,到产品离开生产线结束。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多段物料添加也应包括在核算范围内。 2.2 溯源方法:包括批次溯源、时间段溯源、编码溯源三种方法; 2.3 核算步骤:报告主体进行再生原料比例核算与报告的完整工作流程包括以下步骤:a)确定核算边界,识别不同原料来源;b) 针对溯源要求开展数据收集;c)进行再生原料比例计算;d)汇总再生原料比例报告; 2.4 核算公式: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再生材料比例核算公式。 2.5 数据获取途径包括: a) 根据企业生产统计报表、出入库记录、采购记录等,对生产过程使用物料种类、重量等信息进行收集。 b) 根据企业的生产记录台账、领料记录、库存记录等,核算所使用物料中的再生原料比例。对于由供应商提供的物料,物料中含有的再生原料比例或重量应由供应商提供。 c) 物料中所含镍、钴、锂元素平均含量可由企业自行检测,对于电池废料的检测方法可参照YS/T 1342.1、YS/T 1342.2、YS/T 1342.4规定执行。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检测,或采用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数据。 3、修订内容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