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肥料中文名称 通用要求》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105(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 。
| 65 农业 |
| 65.080 肥料 |
1、范围:本文件拟规定肥料中文名称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各类肥料产品,不适用于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以任何方式在市场流通的产品。 2、主要技术内容 (1)基本原则: 科学性:肥料所使用的标准名称与商品名称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应科学、合理地表述名称,客观真实地呈现产品的成分、含量、功效等。 真实性:肥料名称应与产品实际成分、功能、工艺相符,肥料名称不应以错误的、欺骗性的、夸大的、不实的或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内容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相混淆,不应含有导致用户将不同公司产品混淆的标识内容。若名称中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他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证据。 可追溯性:肥料名称应与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一致。 (2)一般要求 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名称中的禁用语以及特殊要求等。 (3)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使用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通用名称。 其他产品采用GB/T 7027规定的线分类法,划分为4个层次:大类、种类、小类、细类。肥料产品的中文名称按照其主要成分进行分类命名,大类主要按照养分来源特征,分为无机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生物肥料、添加有益物质的肥料;中类按照产品主要养分种类命名,涉及多养分时,按照养分含量高低顺序进行命名;小类按照具体产品名称命名;细类按照产品辅助成分及衍生物进行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