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肥料中文名称 通用要求》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105(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 。
| 65 农业 |
| 65.080 肥料 |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肥料是农业生产中最核心的生产资料,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我国肥料年产量已突破1亿吨,市场规模超5000亿元,占农民生产性支出的50%以上,直接影响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
但当前市场存在“量子肥”“纳米碳能”等虚假命名现象,是误导农民选肥、以至引起作物减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统计,全国每年因误导性名称引发的消费纠纷超10万起,经济损失逾50亿元。
规范肥料命名体系对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具有战略意义。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科学准确的命名可引导农民选对肥料、用对肥料,保障科学合理施肥,助力化肥控量增效。
如江苏省推行肥料名称标准化后,化肥利用率提升3.2%,亩均增收120元。
在国家《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关于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推动下,肥料行业也在以控量增效、转型创新、绿色环保为核心,不断寻求高质量发展,新型肥料行业迅猛发展,新产品不断推陈出新。
经济效益方面,规范肥料中文名称可减少假劣肥料流通,预计每年可避免农民损失30亿元以上;生态效益方面,规范肥料中文名称能推动科学精准施肥,仅氮肥一项预计可减少氮肥浪费200万吨/年,降低农业面源污染20%以上。
社会效益方面,该标准的制定能提升消费者信任度,促进肥料行业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
肥料产品中文名称命名规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规范肥料生产企业对产品合理命名,避免夸大不实、擦边、钻空子的不合规命名现象,规范肥料市场;使农民更直观了解肥料、选择肥料,更有力地打击坑农害农行为,保护正规肥料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保障肥料行业健康发展。
1、范围:本文件拟规定肥料中文名称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各类肥料产品,不适用于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以任何方式在市场流通的产品。 2、主要技术内容 (1)基本原则: 科学性:肥料所使用的标准名称与商品名称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应科学、合理地表述名称,客观真实地呈现产品的成分、含量、功效等。 真实性:肥料名称应与产品实际成分、功能、工艺相符,肥料名称不应以错误的、欺骗性的、夸大的、不实的或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内容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相混淆,不应含有导致用户将不同公司产品混淆的标识内容。若名称中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他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证据。 可追溯性:肥料名称应与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一致。 (2)一般要求 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名称中的禁用语以及特殊要求等。 (3)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使用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通用名称。 其他产品采用GB/T 7027规定的线分类法,划分为4个层次:大类、种类、小类、细类。肥料产品的中文名称按照其主要成分进行分类命名,大类主要按照养分来源特征,分为无机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生物肥料、添加有益物质的肥料;中类按照产品主要养分种类命名,涉及多养分时,按照养分含量高低顺序进行命名;小类按照具体产品名称命名;细类按照产品辅助成分及衍生物进行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