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由 627(国家矿山安监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 。
| 73 采矿和矿产品 |
| 73.010 采矿和矿产品综合 |
本标准属于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能够实时确定井下作业人数,在遏制煤矿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盗采和遇险遇难人员搜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越多,发生事故的概率就越大。
事故调查和分析表明,在同样事故条件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越多,事故伤亡人数越多。
超定员生产是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因此,减少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是避免或减少煤矿事故和事故伤亡的必然选择。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遏制煤矿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盗采监测,遇险遇难人员搜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煤矿均装备了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技术成熟,有效地遏制了超定员生产,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和行业科技进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使用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产品分类和技术要求等,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主要功能、主要技术指标等。 主要技术指标 (1)最大静态定位误差。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无遮挡最大静态定位误差应不大于3.0m。煤矿井下人员精确定位系统无遮挡最大静态定位误差应不大于0.3m。 (2)最大动态定位误差。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无遮挡最大动态定位误差应不大于10.0m。煤矿井下人员精确定位系统无遮挡最大动态定位误差应不大于7.3m。 (3)最大位移速度。最大位移速度应不小于7.0 m/s。 (4)并发识别数量。单定位分站并发识别数量应不小于80个。 (5)漏/误读率。漏/误读率应不大于10-4。 (6)最大传输距离。定位卡与定位分站之间的无遮挡无线传输距离应不小于400m;定位分站至主机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 km。 (7)最大监控容量。定位卡数量应不小于8000个。 (8)最大巡检周期。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5 s。 (9)误码率。误码率应不大于10-8。 (10)存储时间。携卡人员实时位置/时刻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出/入准入区域时刻、超层越界起/止时刻、临近危险区域起/止时刻、超员、超时、工作异常、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血型、电话、家属联系电话、上岗证及有效期、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当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60 s;定位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 h。 (11)画面响应时间。调出整幅画面85%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其余画面应不大于5s。 (12)双机切换时间。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自动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60 s。 (13)定位卡电池寿命。不可更换电池的定位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可更换电池的定位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 (14)定位卡电池工作时间。采用可充电电池的定位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定位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 d。 (15)备用电源工作时间。在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4 h。 (16)远程本安供电距离。远程本安供电距离应不小于2 km,大于2 km时按整数递增。 (17)便携式定位仪电池工作时间。采用可充电电池的便携式定位仪,每次充电应能保证便携式定位仪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8 h。